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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我国的新闻纠纷仲裁制度

  此外,我国地方性法规还规定了另外两种类型的地方仲裁机构,即消费纠纷仲裁机构和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如福建省规定设立消费者委员会,可以仲裁一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和商品房质量纠纷;江苏、吉林、四川等省规定由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小额投诉经调解不成的,可以仲裁;贵州、河北、安徽、河南等省和新疆自治区规定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设立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消费者协会调解无效的或者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消费纠纷案件;黑龙江、辽宁、广东、安徽、河北等省和北京市规定在县(市、区)或乡(镇)建立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特别值得一提的,广西南宁市《仲裁程序暂行条例》(1993年)规定仲裁机构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对关于经济合同、民事侵权、人才流动、劳动争议等七种类型的纠纷进行仲裁。其中关于民事侵权仲裁的规定在全国尚不多见,而新闻纠纷目前基本可以归入民事侵权纠纷之列。
  3、与新闻诉讼相比,新闻纠纷仲裁制度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
  其一,快速、费用低。仲裁的程序和期限不象诉讼程序那样复杂,仲裁机构所受理的案件也远远没有法院所受理的案件那样繁多。
  其二,新闻纠纷涉及新闻理论、制度、实践等特殊领域,由有关的专门人士来判断较之法官更为方便、妥当、熟练、快捷。
  其三,可以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圆满解决。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而非国家机关,当事人又是自愿选择仲裁,因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比较轻松缓和,不象诉讼中那样严重对立。
  其四,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这有利于纠纷在小范围内迅速解决。大部分新闻诉讼都是公开审理的,其他公民可以旁听,新闻媒体可以报道。这对当事人双方无疑会带来精神压力,这就是“要面子”。因此,当事人之间容易形成僵持局面,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其五,在新闻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均享有更大的自主权,双方都可以选择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的程序以及所适用的法律。因此,当事人在新闻仲裁中会感到更受尊重,从而,他们也就更容易达成和解或谅解。
  四.我国新闻仲裁的基本制度
  1、关于建立新闻仲裁机构的可行性
  新闻仲裁机构究竟如何设立?是附设在已有的机构中,还是单独设立?如果是设在已有的机构中,那么,是设在有关的党政机关内部,还是设在有关的群众团体内?笔者认为,为节约人力、物力,贯彻中央关于精简机构的精神,新闻仲裁机构可以附设在现有群众团体机构例如中国记协,或单独设立。
  首先,解决民事侵权纠纷的新闻仲裁机构应当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国际上的新闻仲裁机构也通常是民间组织。因为新闻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而非行政争议,新闻纠纷仲裁机构不宜在有关的党政部门内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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