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界也要自觉认识到新闻出版自由的界限,亦即它与公民法人等的政治、民事权利和国家机构公共权力的分野,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和制定自己的职业规范。任何一种法定权利(力)都是相对而非绝对的,其在具体行使过程中都可能与其它权利(力)发生冲突,因此,各种权利之间必然要有明确的界限。首先,要划清新闻采访报道权与公民法人等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住宅秘密、通信秘密以及商业秘密的界限。新闻报道经常涉及特定的人和事,它如果不能准确真实或含有侮辱性语言,则极可能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因此真实、公正、文明是新闻界不可逾越的防线;在隐性采访常用的方法如暗访、偷拍、偷录、乔装等方面,记者隐藏职业身份或乔装介入、隐蔽记录正在发生的新闻事实,有可能因其场所和内容涉及到私秘而侵权。有两个因素可以排除采访行为的违法性:其一,被采访报道的行为违法。法学上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理论,系指行为的违法性被其他法律规定予以豁免的情形。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包括记者有权揭露、批评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并因此不受法律追究。其二,采访的事实没有被报道或披露。而侵犯商业秘密和隐私权行为的法定要件之一是公开披露。因此,原则上,合法正当的私秘不可被采访报道。新闻单位和编辑记者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其采访报道行为日益具有营利性,因此应当逐渐减少无偿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否则必然会遭致越来越多的肖像权诉讼。其次,要明确新闻采访报道权与司法权、行政权的关系。由于新闻采访报道涉及到对争议的法律事实和违法嫌疑行为的调查、判断以及使用特殊的隐蔽型摄录设备,因此被担心可能妨碍司法权(侦查、审判权)和行政权(调查、裁决权)。虽然采访报道权和司法、行政权都具有调查和判断事实这一共性,但是它们之间存在很大区别:采访报道权的目的是传递新闻信息以满足人民的知情权、传播和交流思想、对社会现象开展评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共事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行舆论监督,以自觉自愿的方法进行,而司法、行政权的目的是调查裁定当事人争议的法律事实、揭露和证实违法犯罪行为,有专门的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有国家强制力保障。这一区别的界限是:新闻采访报道不能对新闻事实作法律上的评判。虽然新闻采访时常有利于对案件的司法、行政调查和裁判,但是揭露、证实违法行为和裁决争议毕竟不是新闻采访权的职责所在。因此,新闻界要防止越俎代庖之嫌。
二、 我国新闻纠纷现状与新趋势
据中国记协统计,目前,我国有5千多个新闻单位、75万新闻工作者。1997年至2001年9月,中国记协共接受各种投诉2140件次,其中举报新闻界违反法纪的有1839件次,主要问题是报道失实、有偿新闻、管理混乱等;要求维护新闻工作权利的有301件次,主要是遭受阻挠和打击报复、法律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咨询。同时,全国法院审理的新闻诉讼也呈上升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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