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建立新闻仲裁制度的可能性
1、 新闻纠纷属于可以仲裁的争议,因而建立新闻仲裁制度在理论
上是可能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草
案)的说明》确定仲裁范围的原则是:第一,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第二,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第三,从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和国际做法看,仲裁范围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经济纠纷。《
仲裁法》第
二条规定了仲裁的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随后,该法第三条又作了排除性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新闻纠纷是民事侵权纠纷,其性质与消费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相当类似。而消费纠纷和产品质量纠纷已经有专门的仲裁机构来管辖,但新闻纠纷至今尚没有专门的仲裁机构负责处理。根据我国《
仲裁法》的上述规定,新闻纠纷完全是可以仲裁的。
2、 我国已经积累了建立新闻仲裁制度的丰富经验。
我国现行的全国性主要仲裁机构有六种,包括:依据《
仲裁法》
(1995年)重新组建的、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国内经济)仲裁委员会,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仲裁;依据《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1950年)在劳动行政机关内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国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仲裁;依据《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1954年)等文件,由中国贸促委会(中国国际商会)设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1958年)等设立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管辖关于海上、内河船舶互相救助、碰撞以及海上船舶租赁、代理、拖航等海事争议的仲裁;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由国家软件著作权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依据《国家人事部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97年),国家人事部设立人事仲裁公正厅,负责处理国务院各部委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人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