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建立我国的新闻纠纷仲裁制度

论建立我国的新闻纠纷仲裁制度


阚敬侠


【关键词】新闻纠纷 仲裁
【全文】
  
  中英表达自由与大众传媒法国际学术会议论文2001年11月5-6日北京
  论建立我国的新闻纠纷仲裁制度
  阚敬侠
  摘要:新闻纠纷属于新闻法律关系之一,新闻法律关系是新闻法的基石,具有两个原则:批评自由和宪法基本权利平等。其调整方法的特征是:公共强制和意思自治。我国新闻改革将使新闻雇佣关系(合同)、消费关系(受众)和管理关系方面的纠纷逐渐增加,因此,建立新闻纠纷仲裁制度是健全符合国际潮流的新闻纠纷处理制度的重要方面。
  
  一、 新闻法律关系
  1、新闻法律关系的定义和分类
  目前,关于新闻法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新闻法制现状、新闻侵权等方面,研究者基本限于具有法学背景的新闻界人士,而法学界对此却极少关注。新闻法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尚无一席之地,在法律体系中尚被归入行政法体系。这与新闻界流行的“新闻无学”观点恰是不谋而合,法律界大约也认为新闻无法无学吧。新闻法研究中法学家的缺位以及对新闻法基本理论研究的忽略,无疑使得这一研究在整体上进展缓慢、水平不高。
  新闻法基本理论中,首当其冲的是新闻法律关系理论,它是研究和制定新闻法总体框架的基础和必经之途。因为,对法律进行分类的依据就是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类型和调整方法。新闻法律关系即新闻法所调整规范的社会关系,是指新闻机构在新闻活动中与社会有关各方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新闻机构与国家机构之间、新闻机构相互之间、新闻机构与社会公众(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新闻机构与新闻工作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新闻法律关系可以区分为新闻管理关系(国家新闻主管机关与报刊图书音像制品出版机构、广播电视机构、互联网站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新闻服务关系(新闻单位与国家机关、公民、法人之间因宣传、传播信息、表达意见、提供娱乐、发布广告而形成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新闻纠纷处理关系(新闻单位与其他主体之间因新闻活动所产生纠纷的协商、仲裁、诉讼关系)、新闻协作与竞争关系(新闻媒体之间的协作与竞争关系)、劳动关系(新闻机构与新闻工作者之间的工作合同关系)等不同种类。新闻法应当为上述不同种类的新闻关系设定规则,明确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形成新闻法律关系。目前我国新闻机构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就是和国家机关以及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冲突,而调整这些冲突的法律原则正是新闻法律关系的原则,这些原则既是法院审理新闻诉讼所依据的准绳,也是新闻活动的各方必须遵守的法则。因此,新闻法律关系的理论研究,是深入探讨我国新闻法治的基石。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