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取证措施
1、审查帐目、纳税资料等,盘点产品、商品,从中收集物证、书证。
对于凡是能证明被告单位或个人违反税收法规、会计制度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收方面的帐册、记帐凭证、发货票等财务资料,都应当提取审查;对于与偷税有联系的购销合同、生产计划、文件批复等,也应当收集、提取,进行审查;对于企业纳税鉴定、纳税申报、征税款凭证、会计季报表、决算报表等纳税资料,应当收集、审查,这些资料是核算企业偷税额的证据。
对于帐册不完整或者以原始凭证代替帐册的集体企业和个体经营业,应当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和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情况,结合对纳税单位或个人的生产、经营的产品、商品进行全面盘点审查。一方面审查票据是否真实,有无伪造、涂改,票据之间有无矛盾,有无违法票据;另一方面,核对原始票据与帐薄是否一致,申请纳税数额是否真实,帐册与产品、商品盘点是否相符。通过审查帐册和盘点产品、商品,可以从中直接发现偷税人进行帐外经营,伪造或涂改帐目、票据,隐瞒产品,谎报销售的事实,获取揭露、证实偷税的证据。
对于采取把资金汇到外地做生意,将应收变为应付,或以物易物,收入不记帐,收入少记帐,搞资金“体外循环”,隐瞒应税营业额的方法进行偷税,可采取跟踪资金流向法查清偷税数额。即从偷税人的银行帐户上查资金收入、支出流向的银行传票,从银行传票上查资金收、支的单位,再从单位的财务帐上查实际收、支情况,从中落实销售额和确定实际营业额。
2、现场勘查。
偷税案件,有时也有可供勘验的现场。如在侦查过程中,犯罪人为了逃避罪责,隐藏、转移偷得的税款,或者放火焚烧帐册、单据、凭证等,这些活动在一定空间留下形迹。无论何种情况下发现何种现场,都应及时、严格按照勘查程序、利用技术手段进行认真的勘查,以发现侦查线索,收集犯罪证据。
3、适时搜查。
搜查是获取犯罪证据的主要措施。侦查偷税案件在触动偷税人的同时,往往要及时组织搜查,以免偷税人把进行偷税的帐目改正过来,把涂改、伪造的单据取出销毁。搜查前应做好准备工作。搜查中应注意发现、扣押证明偷税的书证、物证,如伪造、涂改的帐簿、单据、凭证;反映经营状况的记事本、商品发贷票、银行转帐支票、记帐凭证;决定集体偷税的会议记录等。对于书证、物证的扣押,应尽可能提取原始证据,对无法提取原物的,要作相应的记载并拍照、查封。
4、询问证人。
通过对知情人、目睹人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人证言,是查处偷税案件常用的取证措施。侦查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针对不同证人所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进行询问。询问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所偷的税种、税目;偷税款的数额;实施偷税行为所采取的手段和方法;作案的地点;犯罪的预谋策划过程和实施过程;犯罪证据可能隐藏在何处;偷税款项是如何处理的;参与偷税行为的人员有那些;等等。在询问过程中,要认真制作询问笔录。
5、组织鉴定。
为了获取偷税的犯罪证据,一般要进行司法会计、物证技术和税务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聘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依照财政法和财政部门的有关文件、会计制度、会计纪律等,根据侦查人员提供的与偷税行为有关的会计资料,对偷税犯罪嫌疑人是否违反有关财政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具体违反的条款和数额等作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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