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无证经营者和非法经营者可以成为偷税罪主体。有一种观点认为无证经营者和非法经营者没有进行税务登记,不是纳税义务人,不能成为偷税罪的主体,否则是承认其合法性。而笔者同意另一种观点,即认为无证经营者和非法经营者首先是纳税人。理由是:①无证经营者和非法经营者肯定从事了税法中列举的经济活动,符合某种单行税法有关纳税人的规定。②无证经营者和非法经营者是违法的纳税人。③无证经营者和非法经营者还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是偷税罪的主体。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其中,代扣代缴义务人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和个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借肋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和个人。我国各种税收法规中规定了17种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国家在征收税款这一过程中的特定中介,是国家与纳税义务人的纽带,对国家实现税收收入有重要意义。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的税款,也会使国家税收收入遭受损失,也会侵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也违反了法定义务,应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
3、共同犯罪时,税务工作人员、代征人及其他个人与单位也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共同犯罪时,不具有特殊主体身份的人,也可以构成偷税罪。
(二)主观方面。偷税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是出于直接故意。过失行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及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不构成偷税罪。对于偷税罪主观故意的内容,除具有逃避纳税义务的故意外,是否以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为必备条件。对此我们赞同这样的主张:“不应以非法获利为偷税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在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的偷税犯罪。”①
(三)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欺骗、隐瞒等各种虚假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1、偷税罪成立首先需具有违反国家税收法规的行为。这也是税收犯罪区别于其他类型犯罪的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偷税罪是以违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等有关关税的法规以外的有关其他23个税种的各单行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为前提的。
2、偷税行为具体表现为各种隐瞒、欺骗手段。新《
刑法》第
201条对偷税罪的手段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其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其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其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在司法实践 中,偷税罪的客观表现多种多样,方法也各不相同,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类:
(1)利用帐簿、记帐凭证进行偷税。帐簿是指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以及其他辅助性帐簿。记帐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其内容应用会计科目和复式记帐方法,加以归类整理,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和登记的帐簿的凭证。帐簿和记帐凭证能够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济业务,是税务机关据以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代收、代扣税款的依据。利用帐簿和记帐凭证进行偷税是常见手段之一。具体说来,一般有以下情况:①伪造帐簿、记帐凭证。②变造帐簿、记帐凭证。③隐匿帐簿、记帐凭证。④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⑤在帐簿上多列支出。主要手法有:一是专用基金支出挤入成本。二是多提固定资产折旧。三是虚列预提费用,偷逃所得税。四是违规摊销。五是扩大产品材料成本。六是扩大产品工资成本。⑥在帐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主要手法有:一是隐瞒或少记销售收入。二是减少营业外收入。三是隐瞒投资收入。四是隐瞒其他业务收入。
(2)利用发票等原始凭证偷税。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所取得或填制的凭证。合法的原始凭证包括: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用性票据和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等。发票等原始凭证日益成为纳税人偷税的工具,具体形式有;①“大头小尾”发票。形式上看是按照正当手续,发票开出一式数联,一联交顾客,一联留为存根备查。但发票联,即所谓“头”,填写的金额大;存根联,即所谓的“尾”,填写的金额小。其目的当然是以存根联作为纳税依据,隐瞒销售收入,偷逃税款。②转借、转让、代开发票。表现在企业发票保管人员、个体工商业户或根据企业法人代表的意图,或出于个人私利,擅自将本单位的发票转借、转让他人或代开发票。致使得到该发票的纳税人隐匿收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③用其他凭证替代发票。此手法通常所见的是白条代发票,收款收据代发票。④隐瞒冒领发票。由于发票管理不严,没有健全的领发、保管、缴销制度,于是就有人隐瞒冒领,谎报遗失发票,借机偷税。⑤跨地使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