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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犯罪的认定与侦查

  3、偷税虽未达到法定数额,但具备下列法定情节,属情节严重,应予以立案。
  偷税数额接近法定数额标准,并有下列情节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属于偷税情节严重:一是偷税三次以上经教育不改的;二是为逃避追查而有意毁坏、伪造计税凭证或者其它纳税资料的;三是阻碍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四是向税务人员行贿的;五是其它偷税情节严重的。
  二、侦查
  (一)侦查途径
  1、从收集纳税资料入手
  纳税人在交纳税款时,有一系列环节,每一环节都有一定的书面材料,即纳税资料。纳税资料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凭据,是税务机关依法收税的依据,同时这种资料也是侦查部门认定偷税行为的基本依据。侦查偷税首先要收集纳税资料,并通过调查核实,查明犯罪事实。纳税资料包括;纳税申报、纳税鉴定、纳税辅导、纳税检查报告及检查记录、纳税缴款书、会计报表等。此外,还应包括有关的计税凭证,如购买原材料的记录、产品出厂登记、进贷及销售的记载,银行转帐凭据等。这些资料,可以向被检举、控告的单位或个人调取,也可请税务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提供。根据纳税资料,查明偷税额,进而追查犯罪动机、目的,参与犯罪的人数,犯罪的手段方法等。
  2、从清查帐目入手
  偷税的线索、证据,常涉及帐册、单据、凭证。个人偷税的有某种形式的记载,企事业单位偷税一般是在其经营有关的帐目上弄虚作假,有的直接责任人员还会把偷漏税款的处理情况反映在有关的帐册上,因此 ,清查帐目既可以发现侦查线索,也可以获取犯罪证据。但是,由于与偷税有关的帐册、单据、凭证,大多由犯罪人所控制,尤其是企事业单位偷税的,其直接责任人员有职有权。为了避免侦查中的被动,查帐不仅要不失时机,而且查帐之前要严格保守秘密,以防止帐册、单据、凭证被毁损。
  侦查偷税的查帐方法,主要是抽查法和联系检查法。即联系控告、检举和已掌握的线索,单刀直入,在帐簿上和凭证上查对核实,或根据企业经营、生产特点和财务会计性质及其应纳税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清查与纳税有关的会计资料。在清查帐目工作中,应当注意帐、证是否相符,发现有无虚增成本、隐瞒收入、不合理支出、转移利润等情况。
  3、从调查询问入手
  由于某些偷税的犯罪人采取帐外经营、隐瞒营业额和经营利润等手段进行犯罪,难以从清查帐目中发现犯罪线索。应选择从调查询问入手开展侦查。通过调查询问,发现侦查线索,查清嫌疑事实,获取犯罪证据。
  调查询问的对象包括:控告人、检举人,被告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同事,被告人的家属、亲友、邻居、与被告人有经济往来的人以及了解犯罪活动的其他知情人。在这些人当中,了解情况最多的往往是与犯罪嫌疑人关系密切的人。但他们基于种种考虑,往往不愿如实提供情况,有的甚至为犯罪嫌疑人掩盖偷税事实。据此,应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交往关系人中选择薄弱环节进行突破。如机关单位偷税中的被迫参与人员;过去与偷税人来往密切,但后来产生了某种矛盾的人;曾与偷税人有业务往来关系,现在已不再来往的人等。为了获取调查对象所了解的情况,在调查询问时,应根据具体对象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运用调查询问的方法。如对有的调查对象,可以当面谈话,直接提问;对有的对象,在谈话过程中要迂回提问;多数对象可由侦查人员单独询问;对某些对象,则要借助于一定的行政力量或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进行询问等。通过询问,查明参与偷税犯罪的人数及这些人的情况;实施偷税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偷税金额;犯罪的动机目的;有何物证、书证;订立了什么样的攻守同盟以及税款的去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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