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偷税与节税的界限。节税又称为税收策划,一般是指纳税人采用合法手段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即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存在许多可选择的纳税方案时,纳税人选择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交易事项。节税与偷税、避税相同之点都是纳税人实施的行为,都是纳税人想减少纳税义务,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目的的手段,都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节税与偷税不同之处在于,节税具有合法性。节税是纳税人采取合法手段谋取税收利益。所谓“合法”手段是指税法明文规定可以做的手段,或者税法虽没有明确规定,但此行为与现行税法规定或税法原则没有冲突。
5、偷税与违法减、免税的界限。税收减免是一种税收优惠形式,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殊措施,其目的在于鼓励和吸引投资。一些税收人员乃至地方党政领导,随意作出减免税的决定,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减免税款的行为与唆使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的行为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两者性质不同。前者就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而言是故意的,但其故意的内容并非指使他人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偷逃税款,而是错误地认为自己有权作出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决定。而后者则是唆使他人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偷逃税款或者帮助他人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帐簿、发票等证明材料及其他方式偷逃税款,构成偷税罪共犯。
6、偷税与不申报纳税的界限。我们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以不申报纳税为手段达到不缴纳税款目的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偷税罪,只能适用行政处罚。即目前只能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9条规定的进行处罚。当然,法律没有将不申报纳税作为偷税手段加以规定,是很大的疏漏,在实践中造成很大危害。当前相当多的工商业户及个人不进行税务登记和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这种局面不能不说与偷税罪中未规定“不申报纳税”的手段,对“不申报纳税”行为处罚程度较低密切相关。国家税务总局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1996年《关于个人所得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1997年《
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中十分明确地将不申报的行为规定为偷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行政规章,其效力远远抵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刑法,所以,这些规定对于“不申报纳税”行为的有关刑事处罚是否合理,是否有效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偷税罪与他罪的认定
1、偷税罪与走私罪的界限。走私罪与偷税罪表面上看似乎离得很远,但由于走私罪也可存在偷逃关税、不缴税款的问题,故有必要区分。二者区别如下:①犯罪客体不同。偷税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走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秩序。②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同。偷税罪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逃避税务机关监管的行为;走私罪则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③主体不同。偷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才能构成。走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能构成。
2、偷税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1)客体和对象不同。偷税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偷税罪的对象是国家税款。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2)主体不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且只能由自然人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