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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犯罪的认定与侦查

  (3)利用税目进行偷税。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征税的范围和广度。征税项目包括应税产品和经营业务两方面的内容。企业在这两方面采用的偷税手段主要有:①残次品、等外品及联产品、副产品销售收入,不作销售处理,逃避流转税。②废品及下脚料销售收入,不作销售处理,逃避流转税。③自制产品或半成品自用,降价处理或不作销售,逃避流转税。④企业下属分支机构以及参加展销会、交易会的经营收入不报税。⑤企业附营、兼营收入不报税。⑥帐外设帐隐瞒收入。
  (4)利用税率进行偷税。税率是指税额与计税金额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其手段主要有:①混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界线。②兼营不同税率商品,按低税率纳税。③混淆基本税率、利低税率。
  (5)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偷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对于某些特殊的纳税人给予一定优惠照顾的措施的总和。主要包括减税、免税、再投资退税等。有些本不具备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采用种种欺骗手段,进行偷税。其手段主要有:①设立假的外国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②虚报福利企业、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校办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办第三产业企业。③以科技咨询为名进行偷税。
  (6)违反税收征管制度偷税。税收征管制度规定的主要是税收程序方面的内容,纳税人经常不履行法定程序,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①不进行税务登记。②拒不进行纳税申报。③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④以利用他人名义或借用他人帐户非法经营、从事跨地区经营活动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等手段,达到偷税的目的。
  (7)利用其他手段偷税。以上六类为偷税的主要手段,但偷税人在实际经济活动中采取的手段还有很多,有些手段以上六个方面没有包括,这些手段有:①多立帐户瞒资金。②匿报个人收入所得。③虚列人数。④少计应税利润。⑤擅自出售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捐赠进口货物和物品,以及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
  3、偷税罪实质上表现为不作为。偷税罪犯罪行为的形式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我们赞同这样的看法:“偷税罪只能由不作为形式构成。”②不作为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不为一定行为。“而通过对偷税犯罪手段的分析,可以看出偷税罪往往表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积极手段而为的行为,表现在身体上是活动而非静止,那为何我们认定这是不作为呢?这就需要分析作为与不作为的本质区别。作为与不作为在形式上看通常以活动和静止来区别,但实质上体现为对不同规范的违反。作为是对禁止性规范的违反;而不作为是对义务性规范的违反。虽然偷税行为的许多形式表现为一种‘积极’的活动,但活动的目的在于逃避和违反义务。因此,偷税罪实质上是对义务性规范的违反,完全符合不作为的实质性条件。所以说,偷税罪实质上为不作为。”③
  4、偷税罪为结果犯。我国刑法规定偷税罪以发生特定的犯罪结果为构成要件,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法定结果,不能构成偷税罪。这里“法定结果”有两个标准:一是“数额+比例”标准。偷税罪在犯罪结果量化上采用了“数额+比例”的标准,这也是刑法中唯一采用“数额+比例”的标准来确定犯罪成立标准的犯罪。二是次数标准。在行为人曾因偷税受到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偷税的情况下,不管数额是否达到“数额+比例”标准,都可以认定为偷税罪。这一规定体现了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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