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违法经济活动中偷税罪的认定。当偷税行为与其他违法经济活动交织在一起时,在认定这类问题时要明确:(1)税务机关有权对违法经济行为征收税款。一般而言,税务机关征税的对象是合法经济行为,但是税务机关的职责就是对某项应税经济行为征税,并不要求其必须对该经济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甄别,而且税务机关对某项违法经济行为征收税款并不表明该违法经济行为“合法”,司法机关对该经济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必向税务机关追缴已经征收的税款。(2)行为人在实施假冒商标、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等经济犯罪的过程中,同时又实施偷税犯罪。我们认为,行为人实施假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经济犯罪行为与偷税行为之间不具有吸收关系,同时也没有其他联系,因此两行为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偷税犯罪的侦查
一、立案
(一)线索来源
偷税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1)税务机关移送。根据税法及有关规定,偷税案件,一般先由税务机关调查处理。如果发现偷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需要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应将有关犯罪的全部材料,及时移送负责管辖的公安机关。(2)控告和检举。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向公安机关所进行的口头控告和文字举报。(3)其它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工商、审计、监察、纪检等部门移送的材料,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其他案件时发现的偷税线索,而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4)上级公安机关或国家权力机关交办的案件材料。(5)公安机关在办案活动中发现的线索。(6)偷税行为人投案自首的材料。
(二)立案前的初查
公安机关收到偷税案件的线索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查。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违法还是犯罪,是正常税收活动还是税收争议,材料是否真实可靠等等,都需要进行初查后,才能作出判断,从而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
1、初查的内容。一是向报案人调查询问,详细了解偷税案件发案时间、犯罪手段、犯罪所得数额,作案的可能性,有哪些知情者等,特别要调查核实线索材料的真实性。二是向其他有关证人调查,获取一定的偷税案件的证据,达到能够证实犯罪事实的目的。三是查阅有关的会计帐目、单据、文件,调查有无构成偷税罪的其他法定情节,佐证偷税案件的手段、数额,为是否决定立案提供证据。
2、初查的工作要点。必须抓住决定立案与否的中心环节和关键性问题进行调查,对利用伪造、变造的会计帐目和会计凭证进行作案,多笔帐目有问题的,有重点地查清一、两笔够立案标准即可,不必全面查帐;对于举报多个罪名的,只要初查中发现有一个罪名够立案标准即可。对情况复杂的案件,或遇有专业性较强以及有争议的问题,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细致的调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调查,也可以委托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后,构成犯罪的,应予以立案。
(三)立案条件
根据偷税罪的构成,区分罪与非罪,把握偷税罪与他罪的界限,凡确有偷税行为,并且情节严重,达到法定立案标准的均应予以立案。在分析立案条件时应重点把握以下三点: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负有代征、扣缴义务的单位,偷税数额达到法定标准的,应当予以立案。
2、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户,租凭经营户、个人合伙或者其他纳税个人以及负有代扣缴义务的个人,偷税的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的,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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