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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犯罪的认定与侦查

偷税犯罪的认定与侦查


李双其


【摘要】文章从偷税罪的构成入手,通过深入的分析,提出了认定偷税罪与非罪、偷税罪与他罪的界限,同时,根据偷税犯罪的特点,论述了侦查此类案件的侦查途径与取证措施。
【关键词】偷税  认定   侦查
【全文】
  根据新刑法201条的规定,偷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达到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此类案件具有犯罪主体复杂、犯罪手段多种多样、取证难度大、一般有多次偷税行为且持续时间较长、往往与贪污、受贿案件交织在一起等特点。
  偷税是涉税犯罪中的一种最普遍形式,偷税案件在所有涉税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最高,而且情况最为复杂。侦查人员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常常面临对该罪认定上的困难与侦查时的无从下手,因此,有必要对偷税犯罪的认定与侦查进行研究。
         偷税犯罪的认定
  一、偷税罪的构成
  (一)主体。偷税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才能构成偷税罪。
  1、纳税人是偷税罪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以及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纳税人的认定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要求,因此,从税法整体的角度看无法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根据征管法规定,只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特定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法律意义上都是纳税人。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济活动十分复杂,认定纳税人的偷税罪主体资格亦如此。以下几种情况需要我们具体分析:
  (1)承包、承租经营中的主体资格认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承租或承包人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者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第二种是承租人或承包人仅拥有部分经营权,财务上不独立核算,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第一种承包、承租方式应以承包人、承租人为纳税人,承租人、承包人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第二种情况下的承包人、承租人其偷税主体资格则不能成立。此种情况下,发包人或出租人才是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人。
  (2)联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新刑法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联营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可以按法人形式组成,也可以按松散的合伙组织形式设立。前者无疑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单独的纳税人,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而后者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同规定,按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按合同规定分配经营成果。即外方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中方按企业所得税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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