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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立法语言规范化——立法语言失范化之评判(白马非白马系列)

  (二)甩掉历史包袱
  语言是在历史中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词汇的含义在长期的历史演化过程中一般会变得越来越科学,但也有变得越来越不科学的情况。因此,要使立法语言规范化,就必须及时抛弃那些不再具有科学意义和工具意义的词汇。
  Civil就是变得越来越不科学、越来越不具有工具作用的那一类词汇的典型代表。Civil的词根是civis,civis是指有身份、有地位的人,civil的基本含义就是“不下庶人的”,其他含义,如“中上流社会的”、“和平的”、“非暴力的”、“文官的”、“文明礼貌的”、“内部的”、“民间的”、“民用的”,等等,都是从“不下庶人的”这一基本含义派生出来的。古代人用civile指称某一类法律,那是合理的,因为当时的确存在着“不下庶人的法”。现代社会的法律都是“可下庶人的”,没有必要用civil来形容。从1896年开始,德国人已经逐步抛弃civil(德文里叫做zivil)了,其他国家为何就不能抛弃呢?
  (三)加大教研力度
  立法语言失范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长期轻视对立法语言的研究和教学工作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大学本科阶段没有法律语言课程,更没有立法语言课程,研究生阶段没有法律语言专业,更没有立法语言专业,从事法律语言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员极少,从事立法语言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员就更少了。
  笔者建议,为了预防立法语言失范化的进一步蔓延,逐步实现立法语言的规范化,大学本科阶段应当开设立法语言课程,研究生阶段应当设立立法语言研究方向,招收培养立法语言专业的硕士生和博士生。此外,应当成立立法语言研究学会,设立立法语言研究基金,创办立法语言研究的专业刊物,鼓励出版立法语言研究成果。
  (四)编制立法语言库
  首先,应当研究制定立法语言规范化的原则性的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这些原则标准应当包括:
  词汇的准确性:模棱两可的词汇应杜绝使用,多义词尽量少用。
  语句的精确性:主谓宾状补等成份搭配准确;省略得当,没有义项重复;语义单一,便于解释;标点符号规范;等等。
  风格的严肃性和一致性:杜绝文学风格,杜绝情绪化语言,前后风格保持一致,用书面语,不用口语,不用古文,同义同词,同词同义,等等。
  数字和时间用词的统一性:什么情况下用数学数字,什么情况下用语文数字,全国应当统一,甚至全球也应当统一。
  修辞上有美感:庄严美、威武美、整洁美、精炼美、明确美,等等。杜绝“朦胧美”、“含蓄美”、“悬念美”、“曲折美”,等等。
  不同国家的立法语言可直译性:衡量一种用语是否准确,可行的方法之一就是对它进行翻译,如果可以直译成联合国任何一种官方语言,就说明是准确的,如果不能直译,就说明不合立法语言的要求。因此,可直译性应当成为立法语言的标准之一。
  其二,根据原则标准研制立法语言正库:包括词汇库,时间库,句式库,修辞库,逻辑库,等等。凡是收入正库的字、词、句及其搭配方式,都是可以进入法律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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