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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立法语言规范化——立法语言失范化之评判(白马非白马系列)

  不同部类法律的界限分不清楚,必然增加立法工作的难度。中国欲制定“民法典”,却始终制定不出来,原因就在于civil law这一世界通用的立法用语的不规范。
  (二)模糊立法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1993)规定:“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这句话的核心结构是:责任制和合作经济是集体经济。这是明显说不通的,因为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国有经济、混合经济等等都可以搞责任制,它不是所有制的一种形式,而是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立法者的意图是想提升家庭承包制度的地位,但由于语言失范,立法意图被完全模糊了,没有达到立法目的,白白地浪费了立法资源。
  为了弥补第六条宪法修正案的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五条(1999)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三)影响法律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搀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这里的犯罪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种主体,处理的仅仅是售假行为,生产行为被略视,主体和行为在表述上不对称。生产者大批量作假而未来得及销售就被查获了,这种行为算不算犯罪呢?司法机关在运用法律时就十分为难。如果算犯罪,怎样判刑?根据什么标准判刑?如果不算犯罪,为何又要将生产者列为犯罪主体呢?不是多此一举吗?
  (四)纵容违宪违法行为
  立法语言的失范必然使法律规范的含义变得模糊不清,使得违宪、违法行为的衡量难度加大,从而纵容违宪、违法行为。
  “提倡义务劳动”这样的不规范的法律规范,可能导致大范围的加班加点,从而使宪法规定的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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