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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立法语言规范化——立法语言失范化之评判(白马非白马系列)

  “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样一种含糊的规定也可能为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甚至完全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违宪行为提供庇护。因为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会带来不利于他人的结果,所以任何权利都可以以妨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的罪名而被剥夺。比如,一个人获得了就业机会就意味着他人的就业机会减少了一分;一个人占有了报纸的一块版面,就意味着他人发表文章的机会减少了一分;公民游行示威一方面可能引起政府和社会对某一问题的重视,另一方面不可避免地要给公共交通、社会管理增加麻烦;哪里有丝毫也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权利和自由呢?法律的目的、政府的责任就是要调节各种权利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不是笼统地要求公民权利不损害其他人和组织的权益。
  (五)冲击语言科学
  语言的产生、发展及其运用是要遵循语言科学的。语言失范,轻则影响语言使用的效率,重则延缓社会的进步,甚至导致国家和民族的败亡。因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语言科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从小学生到大学生都要学习语言科学。然而,全国所有的语文老师辛辛苦苦讲一年语言科学的效果,可能会被某一语言失范的法律条文冲击殆尽。老师讲得再好又有什么用呢?涉及到权利义务的问题人们必须用立法语言表述,必须引用法律条文,而不能因为法律条文不合语法就拒绝运用。长此以往,全社会就会习惯于使用失范语言,就会漠视甚至厌恶语言科学。在当代中国的文化产品中,语言失范问题越来越严重,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不可否认的是,立法语言的不良示范作用是重要原因之一。
  (六)诱发不良意识
  人类社会需要严肃和认真,万事不严肃,万事不当真,社会就很难正常运转了。法律应当是严肃认真的典范。法律如果可以随意表述甚至胡乱表述,那么它就没有严肃性可言。既然立法语言也是可以不认真、不严肃的,那么人们在别的场合又有什么必要严肃认真呢?长此以往,社会必然形成“不必太认真”的集体潜意识。
  此外,在立法上将港澳台说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有可能诱发台独意识;在个别义务前面加上光荣一词,可能诱发“纳税义务、劳动义务不光荣”等等社会潜意识。
  三、立法语言规范化之路径探索
  预防并克服立法语言失范化,实行立法语言的规范化,也不是一件特别困难的工作。只要社会予以足够的重视,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并持之以恒,立法语言的规范化就可以实现。
  (一)摆脱政治热情的影响
  法律和政治关系密切,政治情绪的影响往往是立法语言失范的重要原因之一。这可以从“光荣义务”、“神圣不可侵犯”、“保卫祖国”、“镇压反革命”等等用语中得到证明。因此,要使立法语言规范化,防止立法语言失范,就必须让立法用语摆脱政治情绪的羁绊,成为一套独立的工具系统。要做到这一点不是不可能的,连斯大林都承认,语言是没有阶级性的交际工具,我们为什么就不能承认呢?斯大林说:语言“一站到偏爱和支持某一社会集团而损害其他社会集团的立场,它就会丧失自己的本质,就会不再是人们在社会中交际的工具,就会变成某一社会集团的习惯语而退化下去,以致使自己消失。”⑥
  法学家们在起草法律文件的时候当然要准确地表达出立法机关的立法意志,但是,这种表达不应当是书记官式的记录,而是要运用法律科学和语言科学进行加工处理。比如“五十年不变”这样的立法意志,只要在法律的时间效力上得到体现即可,没有必要在法律条文中重复“五十年不变”这样的口语。再如“严禁侮辱人格”这样的立法意志,也没有必要在条文中写上“严禁侮辱人格”的字样,只要设定了侮辱罪及其较重的刑罚,就表明法律是“严禁侮辱人格”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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