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标点符号错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
六条第二款写道:“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其中的第二个逗号是误用,应当改为顿号①。
4、逻辑不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当事人一方虽无过错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这里的“虽无过错但”用得一点道理也没有,要么删除,要么将“虽无……但”改为“不是……而是”,才是符合逻辑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
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里的“不得有”在逻辑上讲不通,任何公民一旦从事了危害社会或者国家的行为,他就永远“有了”这种行为,国家可以制裁他,但却不能改变他“有了”的历史事实。
5、数理不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第
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这一规定是违反数理逻辑的,按照这样的规定,候选人的名额必须比应选人的少,选举就成了“倒差额选举”。立法者的意图是要实行正差额选举,为何却表述为“倒差额选举”呢?这是因为起草人不懂分数和不等式方程,将“一又五分之一”和“一又二分之一”中的“一又”取消了。
《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规定》规定:“制作淫秽录像带5-10盒以上”,应“依照
刑法第
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②。这里的“5-10盒以上”明显不合数理,因为“以上”、“以下”、“之前”、“之后”等等逻辑关系的数理起点只能是确数,而不能是约数。只有“之间”、“之中”、“之际”等逻辑关系才能和约数对应。
6、不精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
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里的“的原则”三个字是累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