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很多情况下,由于采取反倾销措施,消费者须支付的价格有显著上升。比如,在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个人传真机反倾销案中,委员会认为,征收反倾销税将使消费者支付的价格比原来价格高出20%还要多。虽然如此,委员会主张,消费者因欧盟生产商提供的产品的发展而享受的以后长期的优惠将比因价格上升受到的损失要多。欧盟委员会认为,不同的供货渠道的发展将会促成全部范围的产品的出现,最终出现更复杂类型的产品。
在实践中,欧盟委员会从来不同等重视消费者利益和欧盟生产商的利益,仅在例外情况下,消费者利益较生产商利益重要。
(5)、反倾销措施对外部经济政策的考虑
在某些情况下,有关当事人提出保护良好贸易关系产生的利益。欧盟委员会经常认为两国之间的国际贸易是应当在公平贸易的基础上开展,而否定反倾销措施不符合欧盟公共利益的主张。然而,欧盟机关在实际审查这个问题时,还将考虑受影响的贸易在全部贸易中的比例和范围以及其他相似的因素。基于此,欧盟机关常常做出反倾销措施不会实质影响欧盟和被控倾销国之间的贸易关系的结论。
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措施协定第15条要求欧盟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须考虑发展中国家个别的经济情况。如果反倾销措施将会影响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的主要利益时,在实施反倾销措施前,欧盟必须探究有无有效的补救措施。欧盟主管机关把这一规定解释为,当审查哪种对国内产业的救济措施是最合适的时候,必须考虑将被采取措施的国家的发展状况,而不考虑采取保护措施是否合适。很难理解委员会为什么做如此狭义的解释,因为很明显这是欧盟在“公共利益”的一般前提下能考虑的一个因素。
欧盟机关对它们对某个国家的出口产品适用歧视性待遇的谴责非常敏感。因此,当考虑欧盟公共利益时,已经对一些国家的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的事实常常导致对其他国家也采取反倾销措施。
(6)无关的利益或者无须进行考量的利益
根据欧盟法律规定,公共利益的考量建立在对所有的不同利益的整体考量基础上,但是在案件实践中,欧盟委员会认为下列因素与公共利益的考量无关。
(a) 从第三国进口产品在欧盟的市场的销售
在对韩国的汽车收音机案件中,欧盟法院认为,尽管存在第三国的产品在欧盟市场上销售,而且价格等于,甚至低于被控倾销国家的进口产品的价格,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仍然符合欧盟公共利益。尤其在被控倾销国家的进口产品在市场上占主导地位,其他国家的价格仅仅是跟随着被控倾销国家的进口价格的变化,情况更是如此。
(b)除倾销外,存在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国内产业面临的损害一部分是由于倾销以外的其他因素造成的事实,并不能构成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不符合公共利益的理由,从而剥夺国内产业免受倾销造成损害而应有的保护。
(c)倾销产品的出口商不可能转化为欧盟内部供应商
在对日本的电视摄像机案件中,一些用户提出,由于电视摄像机系统的不兼容性,而日本的供应厂商不能立即转化成为欧盟内部的生产商,用户无法买到相应的产品,因此实施反倾销措施是不符合公共利益的。欧盟机关拒绝这种主张,认为这完全由用户自行选择是否由购买进口产品转向购买国内产品,而且反倾销法的目的并不是要求用户购买进口产品转向国内产品,而仅仅是消除不公平贸易做法。
(d)贸易协定的存在
在对匈牙利、波兰等国的无缝钢管、铁或者非合金钢管的案件中,欧盟和第三国之间的贸易安排和协定本身并不能构成“反倾销措施违反欧盟公共利益”的理由。
(e)正常关税的保护
在韩国的DRAMs案件中,欧盟机关认为,正常关税的保护并不能构成“反倾销措施不符合欧盟公共利益”的理由,如果能够证明,尽管关税的保护,国内产业仍然受到倾销的损害。
(f)申诉产业部分转向国外生产
欧盟反倾销法的目的是保护在欧盟境内生产的产业的利益。只要国内产业继续生产该产品,生产者大部分转向境外生产的事实并不能否定给予国内产业应有的反倾销法律保护。
(g)进口配额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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