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审查实践
蓝雄
【摘要】欧盟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公共利益审查标准的发展变化
【关键词】反倾销,公共利益,欧盟
【全文】
欧盟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审查实践
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 蓝雄律师
众所周知,倾销是国际贸易中一种极不公平的贸易做法。GATT1994第6条明确规定,当倾销产品进入一国市场并造成该国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损害时,这种倾销行为应当受到谴责,该成员国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抵制这种不公平的做法。WTO反倾销协定第9条第1款又规定:“在全部征收条件都已经满足的情况下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是否按照倾销幅度的全部或者小于倾销幅度,均由进口成员当局决定。”世界各国在决定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时,存在不同的自由决定权,有些国家在实施反倾销措施之前还要考察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是否符合国内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此问题上,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在美国反倾销法律中无需考虑这个因素,只要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成立,就应当采取反倾销措施。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在确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时有时也进行公共利益的考量。而欧盟的反倾销法律则明确要求在实施任何反倾销措施之前调查机关应进行公共利益考察,只有在这种反倾销措施符合欧盟公共利益的条件下才可实施,公共利益的考察成为征收反倾销税的一个必要条件。在我们国家,法律也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考量”问题。在通常情况下,当调查机关认定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成立,就应当采取反倾销措施。但是在我们国家的反倾销调查实践中,调查机关有时也引入“公共利益”的考量,如在2000年对韩国、日本冷轧不锈钢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认定部分产品没有造成国内产业损害,而排除部分产品在反倾销措施适用范围之外。而且根据我们国家2002年生效的《
反倾销条例》第
十八条(五)规定“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关于这条,法律并没有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将被认为不适宜继续调查而应当终止。根据学理或者通常的理解,我国调查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的规定基于公共利益考量而终止某项反倾销调查。
但是公共利益究竟是一种什么利益?调查机关究竟应当如何进行考量和权衡呢?由于欧盟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比较全面和系统,本文试图简要介绍欧盟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公共利益考量标准的发展变化以及实践,以供借鉴一二。
欧盟公共利益(Community interests)概念的创立,是想使各个不同产业的利益在反倾销程序中都得到适当考量。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效果并不是完全孤立的,其一方面保护了申诉产业免遭国外产品的倾销冲击,在另外一方面,将导致购买进口产品的下游用户和产业无法继续获得低价的原材料,生产成本的上升;另外其他利害关系方,如消费者、进口商和零售商的利益也将受到一定的影响。在理论上,欧盟公共利益原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起着一个安全闸的作用,它阻止反倾销措施的自动征收而对其他产业和利害关系方造成负面的甚至是灾难性的影响。在实践中,欧盟调查机关虽然进行公共利益的考量和权衡,却很少因为公共利益问题而阻止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仅在极少的案件中因为欧盟公共利益的考量而否决了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一、欧盟1996年以前公共利益之考量
欧盟以前的反倾销法,如理事会规则459/68,2011/73,1681/79等,关于欧盟公共利益原则范围的规定既不系统,又没有真正实际意义,不但没有明确地将相关利益与完全或部分不相关的利益区分开,也没有对在反倾销调查中应予考虑的各种利益的优先次序给予明确规定。
相反,欧盟法院在确定欧盟公共利益的范围和考量问题上给予了调查机关(欧盟委员会或者以前的欧共体委员会,以下统称为欧盟委员会)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在1988年FEDIOL V. COMMISSION 案件中,欧盟法院肯定了欧盟委员会在现行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法下关于欧盟共同利益标准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欧盟委员会在做出决定时,有宽泛的指标进行考量。但是在很多案件中,谈到欧盟公共利益时,欧盟委员会只是简单地说,考虑到申诉产业所受到的严重损害,征收反倾销税是符合欧盟公共利益的。在有些案件中,欧盟委员会还会进一步说明理由并强调维持一个欧盟产业的正常生产的重要性,如保护就业,避免对进口产品的依赖,保护竞争环境,跟上技术创新等等,因此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是符合欧盟公共利益的。在1988年的打字机案件中,欧盟法院驳回了“保护没有效率的生产者是不符合欧盟公共利益”的抗辩,因为欧盟法院认为,一个由于倾销以外的原因也造成损害的生产者不得被完全剥夺由于倾销造成损害而应有的保护。其实,在过去欧盟的实践中,欧盟公共利益的概念几乎被等同于对国内受到倾销损害的产业进行保护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