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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审查实践

  下游用户和消费者组织现在有权获悉调查中其他各方提供的信息,并且向欧盟委员会提交这些信息的评论意见。欧盟公共利益条款同样允许他们就欧盟委员会实施的任何临时税进行评论。通过这样,欧盟委员会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才能对欧盟公共利益进行更全面的分析。而且和以前规定不同的是,这些利害关系方也可以要求得到可能作为最终决定依据的事实和审议意见。
  尽管现行的反倾销法打开了关于欧盟公共利益考察的信息交流通道,但是关于欧盟机构在评估欧盟公共利益时如何分析和考虑这些信息的问题仍不明确。
  3、欧盟公共利益原则的评估实践
  在反倾销案件调查实践中,欧盟委员会于1996年开始在反倾销调查中对欧盟利益的评估采纳了新的方法,在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确定后,将对欧盟公共利益进行单独、深入的调查和分析。这样做的目的是确定征收反倾销税对欧盟整体的有害影响是否超过对某个受损害产业的有利影响。欧盟委员会通过两个阶段实施这项调查:(1)对征收反倾销税给申诉产业本身受到的有利和有害影响进行评估。(2)对被保护的欧盟申诉产业受到的有利影响和其他相关产业和利害关系方受到的不利影响进行评估。
  在实施欧盟公共利益标准中,欧盟委员会通常假定当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存在时,反倾销措施就是符合欧盟公共利益的。如果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对申诉产业本身、另一个欧盟产业或者欧盟的其他利益关系方造成的损害大大超过它给申诉产业带来的利益,则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就被认为不符合欧盟的最佳利益。这是因为这些措施的不利影响明显的不符合欧盟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即保护欧盟产业的整体利益。
  A、产品市场的确定和竞争结构分析
  实施现行的欧盟公共利益标准的第一步是确定相关的市场,包括相关产品类型和这类产品市场的主要特征。相关市场的特征依照产品特性、市场供求关系、生产者在地理上的集中程度而确定,并综合考虑它们的国内销售量和出口量等因素。一旦相关市场的基本特征被确定,欧盟委员会就对它的竞争环境进行衡量,包括国内生产者间的竞争以及国内生产者和外国生产者之间的竞争。
  (1)国内生产者之间的竞争
  欧盟市场内部对竞争存在限制是决定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欧盟公共利益的一个因素。《基本反倾销法》第21(1)条明确地表明,恢复有效的竞争会在反倾销调查中给予特别考虑。困难在于有些案件中,反倾销政策和竞争政策的目的是相互冲突的。为平衡反倾销的需要和国内竞争政策,欧盟权力机关现在要求考虑欧盟整个市场状况,并且避免实施将扭曲内部竞争的反倾销措施。因此,当欧盟的国内生产者可能利用反倾销程序将单纯的进口商赶出市场,或者征税会产生或加剧统一市场内部的市场支配地位时,实施这些措施将可能是不符合欧盟公共利益的。
  首先,欧盟委员会分析欧盟产业的结构和特点。通常情况下,拥有很多单独生产者的产业意味着内部竞争程度相对较高。相反,一个产业内如果一个或几个生产者处于垄断或者支配地位则可能是缺乏竞争的表现。当市场是由大量单独的欧盟生产者构成并且竞争程度比较高,则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更可能会符合欧盟公共利益。例如,当下游生产者有广阔的选择余地以购买原材料时,实施反倾销措施会更可能符合欧盟公共利益,因为替代供给者受到的影响是很小的。但是在欧盟产业是由少数生产者组成的情况下,欧盟委员会在评估时将显得谨慎点。但是,在Ringbinder Mechanism案中,尽管实际存在两家企业形成相对垄断的局面,欧盟委员会仍实施了反倾销措施,因为它相信这是正确的并且不会阻止外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
  如果存在相对较多数量的生产者,这些生产者是否已经进行了欧共体协定第85(1)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也是很重要的。存在限制竞争行为在衡量适用反倾销措施时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如果有证据证明国内生产者之间存在反竞争行为并且滥用将成为不实施反倾销措施的重要理由。但是欧盟委员会也曾经拒绝“反倾销措施会使欧盟内的产业形成卡特尔”的主张,并在一些案件中也经常拒绝“反倾销措施将减少竞争”的论断,并认为,如果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导致价格的上升,这将吸引更多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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