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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倾销调查中公共利益审查实践

   对中国的帆布鞋案件中,欧盟机关认为,进口配额的存在并不能直接认为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不符合欧盟公共利益。但是,进口配额将是在调查损害和因果关系中特别注意的一个因素。
  (h)出口商的工业知识产权
   在对美国、日本的冬氨酰苯丙氨酸甲酯案件中,美国出口商提出,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将等于否定其在美国作为专利所有者的权利,不符合公共利益。欧盟机关否定其主张,认为,美国出口商对于知识产权利益已经获得补偿。
  (I)全球生产和营销的策略
   在对中国、韩国、马来西亚和泰国的微波炉案件中,一个不支持申请的欧盟生产商提出,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将剥夺其全球生产和营销的策略,而被迫只能在某一地区生产,导致生产效率低,最终恶化欧盟生产的经济条件。欧盟机关否定这种主张,认为,反倾销措施并不影响公司的全球策略,除非这种策略是依靠倾销的价格(并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然而这种竞争优势已经超过全球策略所应有的正常和公平优势地位。
  D、总体评估
  欧盟委员会当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决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a)征收反倾销税将对申诉企业本身产生的积极、消极的影响;(b)征收反倾销税对申诉企业带来的利益以及对其他产业群体和利害关系方的不利影响。如果不征收反倾销税,则必须证明反倾销措施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与该措施带来的利益是极不相称的或者说“能够清楚地断定反倾销措施不符合欧盟公共利益”。在评估消极和积极影响时,欧盟机关经常站在申诉企业的立场上,看重消除倾销造成的贸易扭曲的影响的需要,看重恢复申诉产业中有效竞争的需要。即使在其他的利益汇集起来非常重要的场合,保护欧盟产业的利益仍然是首要的,并认为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欧盟产业损害的倾销行为将进一步阻碍欧盟产业的发展,并有可能使这些产业的生产厂家退出欧盟市场。在实践中仅仅在极少的案件中因为公共利益的考量而没有实施反倾销措施。但是有时候,欧盟公共利益的考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欧盟委员会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范围和形式。
  1994年欧盟在对来自中国的松香的反倾销调查中,认为松香是一种初级产品,欧盟内的一些产业, 如橡胶、油漆、粘合剂及凡立水的制造业, 将其作为原料。该裁决做出前,委员会受到了来自绝大多数成员国的压力,要求其拒绝采取反倾销措施。欧盟委员会的裁决中考量了该案的特殊的经济环境。尤其是,申诉产业只位于一个成员国内,且产业中只有中型企业,而松香的工业用户却几乎分布于所有的成员国内,且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因此,即使采取反倾销措施,欧盟松香对进口的依赖局面不会改变,因为欧盟的产业仅占有很小的市场份额。欧盟委员会认识到反倾销措施导致的价格上升将会损害更为重要的下游工业用户的利益,因为它们需要稳定的大量的松香供应。结果是,欧盟委员会认为反倾销措施对工业用户的负面影响远远大于申诉产业的获益,拒绝采取反倾销措施。
  1999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台湾和泰国的换碟机终止反倾销调查一案。在这个案件中,委员会审查了征收反倾销税可能给有关市场主体增加的成本和利益,认定征收反倾销税将会限制消费者的选择,由此会导致出口商,特别是承担较高反倾销税的出口商退出欧盟市场。欧盟生产商在不久的将来不能弥补消费者失去选择的损失。尽管如此,欧盟委员会同时考虑了以下几个因素。第一,1996年欧盟生产商的市场份额为0,在调查期内,其市场份额上升到了1.4%;第二,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81%强的换碟机原产于被控倾销国;第三、欧盟相关产业的就业率较低。因此,欧盟委员会认为反倾销措施将被诉产品的进口商、贸易商和消费者造成极大的影响。
  在对香港和韩国的相册案件中,调查的范围包括书订的相册和非书订的相册,但欧盟机关发现欧盟产业生产的便宜的非书订的相册很小量,如果采取反倾销措施,非书订的相册将很可能供应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欧盟委员会认为保护消费者的消费选择的重要性比欧盟产业的利益更重要,因此在最终反倾销措施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书订的相册,而对非书订的相册不适用反倾销措施。
  在对日本的DRAMs案件中,欧盟委员会认为,DRAM产业是一个周期性短,成本和价格不稳定并大幅下降的行业,通过一定的措施给予欧盟产业必要的保护,同时又不会无端影响下游用户的利益,将是符合欧盟公共利益的。因此欧盟机关最后接受了日本出口商的价格承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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