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为止,关于公权与私权划分标准的理论有17种之多,而它们又相互冲突。32其中占主流的有权力说或主体说、服从说、强行法说、利益说或实质说、折中说或混合说。33权力说或主体说在法国流行,该说认为公权的主体至少代表国家或某种公共权力,包括依据公共权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拥有的权利或权力和依据公共权力主体和私人权利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拥有的权利或权力;私权是私人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持服从说的学者以德国法学家耶利内克(G. Jellinek)为代表,他认为上下服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是公权,平等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是私权;强行法说以瑞士法学家伯克哈特(Burckhardt)为代表,以当事人是否可以任意改变法律关系、处置其权利来划分公权与私权;利益说或实质说则从权利保障的利益是私人利益,还是公共利益来区分公权和私权;折中说或混合说则综合了上述各种分类标准。
就环境权的诸多内容而言,上述诸说都是很好的分析工具。依托自然环境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反映了公民和其他环境法主体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义务主体就是国家或其他公共权力机关,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是不平等的,并且是不能随意改变的,从权力说或主体说、服从说和强行法说都可以得出它是公权,但并不能排除个人是权利主体,另外,在公民基本权利具有对第三人效力的场合,它又是私权。参与国家环境行政管理的权利则是典型的公权,其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而享受良好适宜环境的权利既反映了公民和其他环境法主体与国家的关系,也是私法关系,它既是公权没,又是私权。可见,从这些学说出发只能说明环境权主体与义务主体的关系,并不能使环境权的主体是个人还是集体的问题更加清楚。所以,最终的解决方法还是要区分公权与私权和公益与私益这两对不同的概念。据《学说汇纂》记载,公元3世纪的乌尔比安首先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即“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的法律。”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也作了这样的划分。34可见,公法与私法初始划分标准就是利益说,权力说或主体说、服从说、强行法说这只是形式上的表现,在其背后还有实质的利益关系: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 一是形式上的区分,所谓公权是公法上规定的对抗国家和政府的权利,而所谓私权则是私法上规定的赋予私人的以对抗其他私人的权利;二是实质上的区分,所谓公权是为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设定的权利,而所谓私权则是为保护私人利益而非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所设定的权利。35
把形式上与实质上的划分标准结合起来,就会发现权利与利益有以下四种组合方式:保护私益的私权、保护公益的私权、保护公益的公权、保护私益的公权。36所以,环境公益与环境私益的区分并不必然说明了环境权的主体是个人,还是集体的问题。
国内有的学者在讨论环境权的救济时,表现出将环境权的主体看作个人的倾向,37 而美国联邦
宪法则一直拒绝承认作为私权的环境权,尽管有的州
宪法对作为私权的环境权给予了政策性宣告,但是司法适用中其法律权利意味是很淡薄的。38研究应然意义上的环境权主体是不能一概而论的,要根据其具体内容分别考察。依存自然环境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内容是公权,除了保护环境公益,也保护环境私益。益清洁水权与生存权有密切联系,生存权的主体既有个人,又有集体,既有传统的防御权的性质,又有社会权利的性质。但是,清洁水权并非防御权,它的实现需要国家的积极行为,其本质是社会权利,所以其主体只能是集体。就清洁空气权和依靠自然环境发展的权利而言,它们是典型的社会权利,也只能由集体享有。对于享受良好舒适生活环境的内容而言,其要求较高的第一个层面的主体只能是集体,就目前的社会发展水平而言,每个社会都只能以保障公益的方式满足个人对良好适宜环境的要求,而对第二个层面,由于其要求是基本的,适于用民法手段保护,其权利主体是个人才是合理的。对于参与国家环境行政管理的权利内容,从环境民主和环境公益出发,个人和集体都应该享有这项权利。
(二) 当代与后代
作为环境权主体的个人与集体都是当代人,那么后代人是否应该作为环境权的主体呢?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原则一就申明了当代人对后代负有的责任:
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1987年,世界环境与经济发展委员会(WCED)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研究报告中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它集中表述为各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既要“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三重申了这一点:
为了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
专门国际环境条约也反应了保护后代人环境利益的宗旨,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序言表明各国:
决心为当代和后代保护气候系统。
这种保障后代人环境权益的理念也反映在各国宪法或环境基本法中。俄罗斯
宪法(1993)序言宣称:“我们……基于为自己的祖国而对当代和后代所承担的责任……”,显然这包含了对后代人环境权益的尊重,这一点可以从苏联
宪法的相关规定得到说明,苏联宪法(1977)第十八条规定:“为了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苏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并有科学根据地合理利用土地及其矿藏、水流资源、植物和动物,保持空气和水流洁净,保证自然财富的再生和人类环境权益的改善。”由此可见,俄罗斯
宪法中规定的对后代人的责任应该包括对其环境权益的保障。伊朗宪法(1979)则从公民义务的角度强调了后代人对环境权益的要求,第十五条规定:“在伊斯兰共和国里,保护当代人和我们子孙后代在其中生活的环境是公民的义务。”巴布亚新几内亚
宪法(1975)在序言中宣布:“自然资源和环境应当受到保护,用于全体公民的集体福利,并且为子孙后代着想,使其不断得到丰富。……为了我国的发展并受子孙后代的委托,合理使用陆地内或海底内、陆地上或海底上、海洋中以及大气中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为了我们和子孙后代的利益,保护和改善环境及其宗教的、风景的古迹的质量;……”巴西宪法(1988)从政府义务的角度表达了对后代人环境权权益的关注,第225条规定:“环境是用于公共利用的资产,它是健康生活的必要基本条件,所有人都享有在生态平衡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政府和社区都负有为当代和将来世代保护和保存环境的义务。为了保障公民与环境有关的权利,政府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