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就解决了差别原则的两个主要困难或者说澄清了两个主要含糊之点,就说明了差别原则的可行性和确实性。现在我们可以考虑罗尔斯最后采纳的这种对于第二正义原则的民主解释和前面三种解释的异同:
首先看同的一面,罗尔斯认为民主的解释一方面超越了效率原则,另一方面也超越了机会形式平等原则所蕴含的绝对程序正义,但是它并不是以与它们相悖的方式超越的,而是把效率原则与纯粹程序正义的因素仍包含在自身之中,这意味着,以平等为其实质的正义或者说公平的正义是与效率一致的,也是与纯粹程序正义一致的,当然,它又是优先于效率、优先于程序正义的,但它并不与它们背道而驰。
另外,如果说效率原则坚持所有人获利,民主的解释也并没有违反这一点,它仍然忠实于第二原则的最初陈述或者说一般的正义观――对所有人有利。在这方面罗尔斯假设了一种链式联系――即认为各种收入阶层的利益是紧密相关的,如果提高了最底层人们的生活前景,也就会提高其上所有各层次人们的生活前景(包括最高层),这样,就意味着差别原则还是坚持“对所有人有利”这个四种解释的共同目标,虽然在次序上它是由下而上的,反映出一种缩小差距的倾向,和一般正义观所提出的“尽量平等”的思想相合。
再看异的方面,简捷地说,自然自由体系只是形式地坚持平等,笼统地要求对所有人有利,它并不要求对影响分配的自然资质和社会出身的偶然因素做出调节,而是任其自然;自然的贵族制虽然要求居上者的利益必须限制在促进居下者利益的范围内,从而减少了上述偶然因素的影响,但它并没有提出机会的公平平等;自由主义的解释努力排除在社会条件方面影响分配的偶然因素,但对自然资质方面的差别却无补偿措施;而民主的解释则不仅通过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排除了社会的偶然因素,而且通过差别原则对最少受惠者的特殊关怀,体现了一种把自然资质看作社会的资产,从而补偿天赋较低者的思想。在罗尔斯看来,这两个原则的结合所构成的第二原则就倾向于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的最低值,与第一正义原则一起造成一个从长远来说将拥有最大可能的平等的社会。
三、 两个正义原则的基本倾向
现在我们可以总结一下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的一些基本特征和倾向。
第一个正义原则是涉及人们的基本自由体系的,这些自由是基本的,包括思想、信念、人身、政治方面的自由,但看来并不包括追求经济利益的自由,在经济方面的权利和自由也许只涉及否定性的一面:保障个人财产不受任意剥夺的自由,但就连这一点也不是很明确的,它更像是人身安全和有保障的法律自由的扩大和延伸,而非经济方面的自由,而且,在罗尔斯后来的《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一文中,也没有再明言财产。从基本自由的范畴中排除经济自由看来是为了保证平等,因为强调追求经济利益的自由,甚至保障合法财产的自由都可能意味着拉开收入的差距,意味着不允许通过国家的手段来干预经济的活动和分配。另外,这种排除也有利于暗示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部分和功能。
这样,罗尔斯所说的基本自由就主要是意味着内在的思想、信念和外在的政治行动的自由,以及使这种思想和行动得以成立的人身自由和得以实现的言论结社等自由了。对这些自由,罗尔斯首先坚持平等的原则,所有人对这些基本自由都享有一种平等的权利。而这些基本自由本身就是权利,对它们的权利就是一种权利的权利了。和后面将说到的对财富和收入的权利不同,对财富和收入的权利就意味着占有,此种权利总是实质性的;而对这些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却并不总是意味着实际上的平等享有或利用。但在形式上却仍然可以称之为平等的权利,这就是罗尔斯划分自由和自由价值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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