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罗尔斯并不满意对机会平等的这种解释(即使加进了第一原则所规定的背景条件),他认为,由于这种解释没有做出努力来保证一种平等或相近的社会条件,就使资源和手段的最初分配总是受到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的强烈影响。换言之,不仅人们的自然禀赋各有不同,千差万别,而且这些禀赋的培养,训练和发展也受到各人所处的不同社会条件的影响,这样,即使有类似天资的人,也可能因为其社会出身的不同而没有同等的机会,这样,分配的份额就不仅受到自然天赋的偶然因素的影响,也受到社会本身的偶然因素的影响,而这两种因素从道德的观点来看都可以说是任意和专横的,于是他认为不能说这些偶然因素所决定的分配是正义的分配。
所以,罗尔斯转向一种对机会平等的自由主义解释(而非上面那种自然放任主义的解释):即他所谓的“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也就是说,各种地位不仅要在一种形式的意义上开放,而且应使所有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达到它们。然而何为“平等机会”的意思还是不明确,罗尔斯补充说这是指那些有着类似能力或才干的人也应当有类似的生活机会,有类似的前景,有类似的手段和资源去达到他们所欲望的各种职务和地位,而不管他们在社会体系中的最初地位是什么,不管他们生来是属于什么样的收入阶层,是贫穷还是富裕。“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秉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
也就是说,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比起机会的形式平等来说进了一步,它排除了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使具有类似才能的人不再因其社会出身而受到妨碍。具体地说,按照这一原则,就有必要通过比方说教育方面的立法,实施一种免费的义务教育或补助金制度,使贫民中有才能的儿童得到和富人中同等才能的儿童大致同样的教育,使他们不致因家境窘迫而失去受教育的机会,从而也失去以后达到他们凭最初天赋本来可达到的地位职务。在这方面对机会平等所需的社会条件的保障,还可以见之于高额累进税制,遗产税等防止产业和财富过度积聚的法律和政策。而且,我们看到,通过对影响机会平等的社会偶然因素的排除,也减少了自然运气(天赋)对分配份额的影响,因为正如上文所说,天资的训练和发展也是受到社会条件影响的。自然和社会两方面的偶然因素可以说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从现在的社会出身的差别可以看出以往自然资质分配的累积结果。而从自然天赋和能力的差别也可以见出不同社会地位的影响,至于这种能力的后天运用和发展,就更受到社会条件的强烈的乃至决定性影响了。
那么,这一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的意义何在呢?它在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中主要占据一个什么地位呢?
我们可以联系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来说明这一点。
程序正义的划分主要有两个参照因素,一是看对何为正义的结果(或公平的分配)有没有一个独立的标准;二是看有没有一个可保证达到正义结果的可行程序(即使不知道这结果实际是什么,或没有判断一个结果是否正义的独立标准),依这两个因素的有无,可以划分出三种程序的正义来:
(1) 有标准、有程序――这是完善的程序正义。例如:一些人分一块蛋糕,假定公正的划分是每个人都有平等的一份,这就首先有了一个对何为公平的分配的独立标准;其次,假设我们设计一个这样的程序:让一个人来划分蛋糕并拿最后一块,其他人都要在他之前拿,这就迫使他必须平等地划分蛋糕,否则,最后拿蛋糕的他就不可能得到他可能得到的最大一份了。这种规定“划分蛋糕者最后拿取”的程序设计,就保证了这一程序达到了公平的结果――人人平等的一份,就它从结果和程序两方面都满足了正义而言,它是完善的正义。而这一恰当程序的意义在于:它不受划分蛋糕者意欲的影响。也许划分蛋糕者并不想拿最大一块,但程序的考虑是建立在最坏情况的设想上,而不依赖于划分蛋糕者的个人道德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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