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标准,无程序――不完善的程序正义。这可以举刑事审判为例。在此是有一个确定何为正义结果的独立标准,即:罪犯被判定有罪,而无辜者不致被误判。但是,虽然可以设计一些能够比较好地达到这一目的的程序,却没有一种可以确保总是达到公正审判的程序,即很难做到万无一失,故而,这只是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3) 无标准,有程序――纯粹的程序正义。这可以举赌博为例,可假定一场自愿进行,没有欺诈行为的公平赌博,在此并没有一种判断正义结果的独立标准,这种赌博结束时的任何一种现金分配大致都可以说是公平的,或至少不能说它们不公平,不能说谁赢就公平,谁输就不公平,而且,在此虽然没有独立标准,但是却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循,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这结果是什么。当然,这些程序必须被实际地执行。
在罗尔斯看来,公平机会原则的作用就在于保证社会合作体系成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也就是说,在满足了第一正义原则的社会基本结构的背景下,我们不再考虑那种把一定量的物品分配给一些特定个人的配给的正义,不再演绎出一个独立的正义标准来判断究竟哪一种特定的分配结果是正义的,而只是考虑一种能够达到正义分配的恰当程序,这种程序通过例如全民义务教育等措施保证着机会的公平平等,这样,利益的分配在第一正义原则和公平机会原则的调节下,会自然而然地倾向于满足差别原则――即通过优先满足最少受惠者的利益而达到尽量平等的正义结果。这种纯粹程序的正义使人们无需追溯无数的特殊环境和个人的复杂情况,而只是从一种普遍的观点判断社会基本结构的安排。这一纯粹程序正义的因素在机会的形式平等原则中就已存在,即对机会平等的自然解释就已给出一种分配方案,在这一方案中是以公平的方式分配财富和收入、权力和利益,而不管分配的结果是什么,而这一纯粹程序正义的因素被继续保留在对机会平等的自由主义解释之中(即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
我们说机会的形式平等原则大致等同于道格拉斯?雷列举的:“机会平等”的第一解(前途考虑),但是否可以说罗尔斯赞成的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等同于道格拉斯?雷列举的第二解(手段考虑)呢?看来并不完全吻合。换句话说,道格拉斯?雷所谓的手段考虑的机会平等看来还可以一分为二,即我们可以设想,造成机会和最初起点实际上仍然不平等的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1)人们之间存在的自然禀赋的差别;(2)人们之间存在的社会条件方面的差别;罗尔斯在机会的形式平等之上加上公平的限制,实际上只是把影响机会平等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差别因素排除了,而并没有排除影响机会平等的人们之间的自然差别因素。机会的公平平等只是补偿了人们因社会条件造成的手段匮乏,因而可以说道格拉斯?雷的手段考虑的机会平等,还可以进一步分出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考虑通过补偿人们的自然差别而提供给每个人以达到一个既定目标的相近手段;另一层意思是考虑通过补偿人们的社会差别而提供给每个人以达到一个既定目标的相近手段。而罗尔斯所赞成的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只是排除了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但仍然允许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各种职务和地位的获得受能力和天赋的自然分配影响,在权利平等的前提下,天赋高者自然有更多的机会进入较高地位和职务,这是否是合理的呢?许多人认为这是自然且合理的,罗尔斯却认为这还不够合理,仅仅排除了社会条件的干扰还不够,还必须考虑排除自然的偶然因素的影响,正像没有理由让历史和机会的偶然因素来确定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一样,也没有理由让天资的自然分配(罗尔斯称之为自然的抓阄)来确定这种分配,而且,如果不减轻自然偶然因素对分配的影响,社会偶然因素也不可能完全地排除。另一方面,只要家庭制度存在,排除社会和后天条件的任意影响的公平机会原则实际上也不可能完全地实行,因此,仅仅接受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就还是不够的,还必须把这一原则与一种有助于同时减轻自然偶然因素对分配的影响的差别原则联系起来。
二、利益差别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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