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转到罗尔斯第二正义原则的第二部分。按照一般的正义观,可以允许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第二个条件是:“对所有人有利”。换言之,任何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除了要依系于机会的公平平等的条件外,还必须对所有人有利,否则就不被允许。这两个条件的结合就构成了第二正义原则最初陈述的主要内容,我们现在可以联系上文所说的公平机会,从第二原则的全貌来做出阐述了。
罗尔斯在解释差别原则时使用了一些经济学的论据和数学方面的图表,德沃金认为这方面的论据并不太成功,显得累赘和多余,但也有些学者如俄亥俄大学大学的教授科拉多认为这方面的论据是成功的,使罗尔斯的论据显出简明扼要,一目了然的优点。但无论如何,解释这方面的论据是件费力的事情,也要占据许多篇幅,所以我们还是想尽量少涉及这方面的论据同时又把问题说清。
按照罗尔斯的看法,对“合符每个人的利益”可以做两种解释,一种是效率原则的解释,一种是差别原则的解释。所谓“效率原则”(principle of efficiency),也就是转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帕雷多最佳原则”(Pareto optimality)。这一最佳原则应用于经济体系的特殊结构(如分配或生产),它的含义是:一种结构,当改变它以使一些人状况变好的同时不使任何其他人状况变坏,这种结构就是有效率的。现在我们可以直接引出有关效率原则的几点推论:
1. 存在着许多有效率的结构;
2. 这些有效率的结构都比无效率的结构要好;
3. 而在这些有效率的结构之间,它们是等价的,无所谓优劣。
然而,这样的话,我们就又碰到难题了,比方说在分配结构中,可能有许多种有效率的分配,从比较平均的分配到一个人占有全部产品的分配,都可能是有效率的分配,因为,在后一种情况下,没有别的可使别人得益而不使这个占有全部产品的人受损害的再分配办法。然而,这种分配明显是与我们的正义直觉相冲突的,而且,我们也必须排列各种有效率的结构的高下,在许多种有效率的结构中选择一种,这就意味着在效率的标准之外还需引入另外的标准,而当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时,这种必须另外增加的标准就是正义的标准,我们就需要找到一种正义观来选出一种有效率的、同时又合乎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换言之,仅仅效率原则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正义观,效率还要相对于正义来衡量,效率原则必须以某种方式得到补充。
这样,如果把效率原则与上文对机会平等的两种解释相结合,我们就得到对第二个正义原则的两种解释。
第一种解释是所谓“自然的自由体系”,即在承认第一正义原则和把“平等开放”理解为“向才能开放的前途的平等”的前提下,认为只要满足了跟平等的基本自由和形式的机会平等有关的制度条件,任何由此产生的有效率的分配就都是正义的。而这种有效率的分配又是由资源的最初分配决定的,亦即由收入和财产,自然才干和能力的最初分配决定的,在罗尔斯看来,决定这种最初分配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都是偶然的,从道德观点上看是“任意和专横”的,但是,这一“自然的自由体系”解释完全不理会如何调节这些偶然因素的事情,它所主张的是一种完全形式的平等,除了一种形式的权利平等,一切都任其自然,这大概就是把这种解释称之为自然的解释的一个原因。这等于是一种全面的“自由放任主义”。
第二种解释则是把效率原则与“机会的公平平等”相结合,如此就得出了一种“自由主义的解释”,这种解释之所以被称之为“自由主义”的解释,不仅因为它是一种古典的自由主义的观点,而且因为它是自由主义阵营中更强调自由而不是平等的那一派的观点。这一解释对社会条件方面的偶然因素进行了限制,但对自然资质方面的偶然因素却无所作为,没有采取任何有意义的补偿措施,它像前一解释(自然的解释)一样仍停留在一种含糊的“对所有人有利”上。那么,是“自上而下”地对所有人有利呢还是“自下而上”地对所有人有利呢?“自上而下”就意味着主要考虑的还是先满足较上层(较优越者)的利益,然后再泽及下层,其实质是使优秀者或多数人都能获得较大利益,而最不利者自然多少也能获得一些利益;而“自下而上”就意味着先考虑满足最下层的最大利益,然后再依次上长,也给最优秀者带来一些利益。这两种方式都可以说是“对所有人有利“,然而实际的涵义和产生的效果却相去甚远。而坚持“对所有人有利”的效率原则,就可以说还没有同时也从正义的角度――这种正义在此意味着一种状态的平等――看问题,没有把正义看得更优先,而只是从效率的角度看问题。在罗尔斯看来,以上这两种解释就都倾向于导致一个英才统治、等级分明甚至两极悬殊的社会――当然程度不同,“自然的解释”要比“自由主义的解释”更容易导致这样一种社会,而这种社会无疑不是罗尔斯心目中理想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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