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转到“对所有人有利”的差别原则而非效率原则的解释。从整个第二原则看,差别原则与对机会平等的两种解释的结合就又产生出对第二原则的另外两种解释。
差别原则的基本涵义就是要超越效率原则(当然是以与它相容的方式超越)的,不再停留在一种含糊的、效率优先的“对所有人有利”观点上,而是挑选出一种较不利的阶层,从这一不利阶层的利益为标准来确定分配。
这样,差别原则与形式的机会平等的结合就引出“自然的贵族制”的观念,在此,除了形式的机会平等所要求的以外,不再作任何调节社会的偶然因素的努力,但却满足调节自然的偶然因素的差别原则。我们要注意此处的 “贵族制”只是一种借用,并非历史上的那种以血缘为基础的封建贵族制,这种“贵族地位 ”形式上是向所有人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达到这一地位,它不是封闭的,说它“贵族制”仅在于强调这种解释不做任何缩小社会差别,改变社会条件以达到机会的公平平等的努力,但是,按照差别原则,具有较高自然禀赋的人们的利益将被限制在有助于社会的较贫困部分的范围之内,他们必须通过为下层谋利而为自己带来利益,对他们的较好境况的辩护只能是:如果使他们的地位和生活水平降低,那些居于下层的人们的生活会更糟糕。在此,这种“贵族制”的差别(或者说不平等) 需要通过它是否是对最不利者最有利的条件来证明其正当性。
而差别原则与机会的公平平等的结合就引出了罗尔斯所赞成的解释――即他所谓的“民主的解释”。这一解释也就正式和最后地构成了他的第二正义原则的内容:
“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认为:这一原则是通过结合机会公平原则与差别原则达到的,它通过挑选出一种最少受惠者的特殊地位而消除了泛泛地说“对所有人有利”的次序原则的不确定性,基本结构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就将通过这一条件来判断――即只有在合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的情况下,经济利益分配的不平等才被允许,换言之,即社会在允许差别时,必须最优先地考虑最弱势群体的利益。
我们在此不打算详尽评论罗尔斯对差别原则的细致设计――这些设计旨在解决这一原则的实施将面临的困难。我们仅限于指出罗尔斯认为这一原则相对于功利主义在可行性方面的两个优点:
1. 对利益的衡量是通过“社会的基本好”进行的,因为,要鉴别出最少受惠者,要判断何为他们的最大利益,都必须进行一种人际比较和利益衡量,而这种利益衡量在此实际上就转变成“社会的基本好”的衡量,而且主要是“基本好”中容有差别的那些权力地位与经济财富的衡量(其他“基本好”如基本的自由和机会是绝对平等,不容有差别的),如果再假定这些权力地位与财富是结为一体的,权力也可通过收入水平来衡量,那么这与功利主义的复杂计算相比就是一种巨大的简化。
2. 如何鉴定相关社会地位的问题。首先,差别原则不是要面对所有具体的人,而只是面对一些居于不同社会地位的代表人;其次,也无需考虑最少受惠者的地位;再次,最少受惠者的平等公民地位也与差别原则无干,而只是在收入和财富方面的地位与差别原则相关。这样,对最少受惠者的这种经济地位的鉴定,就可以通过或是选择某一特殊收入阶层的社会地位(如不熟练工人的地位),或是通过是否达到收入平均线的一半的标准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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