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貌似等价有偿,实际上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利用了其实际上的优势地位迫使处于劣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利于自身的选择,实际上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与民事活动中,一些处于优势地位的民事主体利用其政治、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迫使处于劣势地位的民事主体签订格式合同,如城市供水合同,城市供电合同,处于劣势地位的民事主体的最佳选择(战略)也只能是签订合同,否则他们只能付出更加高企的成本,因为自身供电或者供水的成本太高(包括经济上的成本,和可能因为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而被处罚的成本,还有可能因为在自身无法供电或供水,或无法供应足够的电和水时,由于没有签订合同而得不到供应的损失的成本)。
还有诉讼经济原则,其暗含的前提是诉讼的投入产出比应该合理,应当以尽量少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耗费来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这实际上,也是一种等价关系。
还有起诉程序中的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从公诉权的角度,是检察机关在拥有诉权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权衡后,认为舍弃诉权更为适宜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其适用的一般斟酌要素包括:1犯罪人的个人情况,;2犯罪事实方面的情况;3犯罪后的情况。其中的第3点犯罪后的情况,如作案之后是否有逃跑、逃匿或者毁灭证据的行为、有无悔改表现、是否愿意赔偿损失及赔偿方面的努力程度等,这实际上就是根据犯罪人提供的“对价”来给予是否起诉的“对价”。
又如变更执行的程序中的监外执行,又称延期执行,是指由于某种特殊原因罪犯已不适宜在监内(或劳改场所)执行而需要变更执行时间或地点的变更程序。特殊原因主要指罪犯的身体状况不适,包括罪犯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急需治疗或罪犯已怀孕、正在哺乳婴儿等。一旦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也就是罪犯不再能够提供“对价”,对刑期未满的罪犯应及时收监执行。
(三)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也有诚实信用原则。
首先,
刑法之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就是作为一国公民违反了社会契约。“‘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每个结合者及其本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13)“如果在订立社会公约的时候就出现了反对者的话,这些人的反对也并不能使契约无效,那只不过是不许把这些人包括在契约之内罢了;它们是公民中间的外邦人。但是在国家成立以后,则居留就构成为同意;而居住在领土之内也就是服从主权。”(14)侵犯中公民对于社会的管理者应该负有的忠诚义务,例如背叛国家罪的主体是中国公民,而且往往是那些占据高位,掌握国家重要权力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人,对于这些人来说,他们不仅是没有尽到对国家的忠诚义务,而且也是辜负了国家和人民对他们管理好国家的信任,没有尽到他们掌握权力应该尽到的责任,是一种不守信用的行为。类似的还有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危害国家安全罪,还包括了他国的机构、组织、个人违反了对另一国家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国家统一和安定团结在国际法上应该负有的互相尊重的义务,实际上也是违背了诚实信用。例如,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其中就包括了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从经济上或者物质上,如提供经费、活动场所或者物资等帮助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法定犯罪的行为。
再如,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是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和社会生活安全的行为。为了保护整个社会秩序的安定,每个社会的成员,包括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不危害其他社会成员的生命及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和社会生活安全和不造成足以危害其他社会成员的生命及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和社会生活安全可能性的义务,这是一种基于社会成员之间诚实信用又低于它的义务,因为生命权和健康权就是最低限度或首要的人权,诚实信用是为了使社会成员更充分地享用更高层次的基础人权,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中国政府认为,对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15)这可以从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文件中寻找到依据。如联合国通过的第一个专门规定人权的国际文件<<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就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3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而在第22条才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类似的还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及侵犯财产罪
再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这更为明显了,因为诚实信用本身就是从市场经济活动中发展而来又对其起指导作用的原则。类似的还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从
刑事诉讼法来看,其普遍适用的基本规则,如独立行使刑事司法权原则,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只服从法律,其目的之一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也就是保障国家、社会、团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基于对司法机关的信任,通过刑事诉讼途径得到保护,而司法机关必须对国家、社会、团体和个人尽到诚实信用的义务,秉公独立行使司法权。类似的还有权利保障原则和利益规避原则。
还有审判公开原则,指审判活动对社会公开,即要求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在不损害审判公正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这也是以公开来保障公平,公正,有利于社会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从而也是表明了司法机关公正审理的诚实态度,减少“暗箱操作”对司法机关权威的信用的削弱。类似的还有及时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