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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法律中存在类似民法的若干原则

  (二)刑事法律之中也有等价有偿关系。
  首先,刑法之中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新刑法典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其基本的含义是:“无罪不罚,罚必有罪,犯多大的罪,判多大的刑,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可以这么说,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与刑罚的轻重就是一种等价的关系,作为两者媒介的就是犯罪分子对于自身所犯下的罪行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如果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畸重畸轻,偏轻偏重,罚不当罪,则是显失公平。
  其次,刑事诉讼之中有“辩诉交易”的制度,在开庭审理之前,检察官对一些指控的犯罪的情节没有充分的证据时,可以同辩护人接触,达成交易,以辩护人不对指控的一些漏洞提出辩护为代价来换取检察官放弃一些指控的犯罪的情节。这不也是一种等价有偿关系么?(9)
  再次,刑事政策中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规定,本来英美法系刑事诉讼法中有“反对自证其罪”还有沉默权的规定,如美国1791年生效的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由此引申出来的涉嫌人享有沉默权,即涉嫌人在侦查和审判中对司法机关的讯问可以保持缄默,司法机关不能对涉嫌人的沉默在法律上作不利评价。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7条规定:“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并且从警察和司法机关进行首次侦讯开始即有权知悉受控的内容”。(10)再如著名的“米兰达规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侦查中对嫌疑人保护的重要规则,即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可以获得律师帮助,并认定如侦查机关不切实保障上述权利的行使,由此获得的证据将被视为违法、无效。从根本上来说,“反对自证其罪”和沉默权都是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化,“涉讼公民没有为法院正式宣判其有罪之前,应假定他是无罪的,应与一般人同等对待而不得歧视。它强调在刑事诉讼中,国家机关必须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如不能证明,则必须将其释放。”(11)但是我国的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还有“反对自证其罪”,同时还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如实回答讯问的义务。可以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是与上述权利相悖的。既然有这种规定,就意味着“坦白”就可以获得“从宽”处理,也就是“对价”高一些,“抗拒”就会得到“从严”处理,也就是“对价”低一些。难道不是一种等价有偿关系吗?虽然也有“坦白从宽,把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俗语,也只能说是司法机关对犯罪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从道理上而不是法律上来说,犯罪人完全可以要求司法机关对其可能因为坦白交代了罪行,而得到了可能比原来不坦白交代得到的惩罚更重的惩罚,因为我们不能排除因为犯罪人不坦白交代罪行而司法机关无法查明犯罪人实际上犯下的罪行,而可以逍遥法外,或者受到轻罚的可能性。再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审讯中必须遵循分别审讯的规定,以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甚至有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会采取欺骗犯罪嫌疑人,说其他犯罪嫌疑人已经如实供述了罪行,如果他(她)还不如实供述的话,将会受到从严的惩罚,犯罪嫌疑人因此陷于一种非常不利的境地,我们称之为“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在这种境地之下,犯罪嫌疑人面临两种行动的选择,也可以说是两种战略:一是坦白;二是抗拒。我们假设在只有两个共同犯罪嫌疑人(我们称之为甲和乙)和只要再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和其他的证据相佐证,就可以认定两个共同犯罪嫌疑人有罪,还有两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对风险的倾向都是中性,并且不可能事先知道对方的选择的情况下,由此就产生了四种可能的结果:1甲坦白,乙坦白;2甲坦白,乙抗拒;3甲抗拒,乙坦白;4甲抗拒,乙抗拒。在第一种结果中,由于两者都坦白,他们都会根据所犯罪行的应负的刑事责任得到从宽的处罚;在第二种结果之中,由于甲坦白,乙抗拒,甲会得到从轻的处罚,乙会得到从重的处罚;在第三种结果之中,甲会得到从重的处罚,乙会得到从轻的处罚;第四种结果,因为甲和乙都抗拒,缺乏足够的证据认定他们有罪,他们将会因证据不足而不受到起诉或者检察机关的起诉被驳回,而得到释放。但是在不知道对方将会作出什么选择,或者说是采取什么战略时,两个人的最佳选择只能都是坦白,虽然都是要受到惩罚,但毕竟可以从轻(设为8年有期徒刑),要是选择抗拒的话,如果对方选择坦白的话,他将会受到从重的处罚(设为10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说他只要采取坦白的态度的话,受到从轻处罚的可能性是100%,而采取抗拒的态度的话,受到从重处罚的可能性是100%,受到无罪释放的可能性是0%(因为已经假设对方是理性的,且是风险倾向中性,必定会采取坦白的战略,如果对方是非理性的,那么对方的选择主要依赖于对方的风险倾向,在风险厌恶的情况下,对方会选择坦白,那么他受到从重处罚的可能性仍然为100%,受到无罪释放的可能性仍然为0%;在风险中性的情况下,对方选择坦白的可能性为50%,选择抗拒的可能性为50%,相应的,他受到从重处罚的可能性为50%,受到无罪释放的可能性为50%;如果对方是风险厌恶的话,那么他选择坦白的可能性大于50%,选择抗拒的可能性小于50%,相应的,他受到从重处罚的可能性大于50%,受到无罪释放的可能性小于50%。在上述情况下,最佳的选择(战略)还是坦白。类似的,我们还可以分析在一方是非理性的情况下,其客观上的最佳选择还是坦白——因为他是非理性的,所以不会从理性出发来选择,而只能是一种非理性的随机选择。(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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