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条例的制定者,突破旧有观念和实践的束缚,在条例中充分体现政府服务市场和市场主体的新的理念,使条例所理顺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规律性要求。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应当是政府为市场和市场主体服务、保障市场健康运行的关系。这一理念现已不难为人们所普遍认同。但是,以制度形式体现这一理念,在国内立法中尚属鲜见。中关村条例在这一方面,则作出了典范性的努力。条例没有采用国内同类立法通常采用的“管理条例”名称,也没有采取国内同类立法一般主要是规定政府如何管理市场和市场主体的范式,而是以政府应当服务市场和市场主体的新的理念为指导,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其中不少规定在国内立法中属于首创。
确定政府应当服务市场和市场主体是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宗旨,这是条例体现这一新的理念的一个前提性环节。前述条例关于北京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园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和建设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的规定,便是这一理念的一个具体体现。这一规定,为政府服务中关村市场和市场主体,提出了总任务、指明了总方向。
设置政府应当服务市场和市场主体的一系列具体制度,是条例体现这一新的理念的一个基础性环节。一是设置资金支持制度。条例规定,政府对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活动,可以给予资金支持。(第十三条)市政府设立中关村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资金,通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园区规模化生产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发展。(第二十九条)二是设置制止垄断制度。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得利用行政权力限制正当的商业竞争。(第二十三条)三是设置规划保障制度。条例要求北京市政府应当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根据中关村园区发展需要和各园的实际情况,统一规划园区的建设和发展。(第四十六条)四是设置环境保障制度。条例规定,市、区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中关村园区的道路、市容环境、社会治安和垃圾、污水、噪声以及其他危害环境的因素进行治理。(第四十七条)五是设置土地资源出让制度。条例规定,中关村园区的土地一级开发,应当服从中关村园区建设的统一规划。政府对其垄断的土地资源向社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投标或拍卖的方式实施。(第四十八条)六是设置统计服务制度。条例规定,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中关村园区的统计指标体系和方法,应当适合中关村园区特点,符合国际惯例。(第五十三条)这些规定,从中关村实际需要出发,为政府服务中关村市场和市场主体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设定了具体的路径,有了这些具体制度,政府服务中关村市场和市场主体的理念,就有了得以实现的实实在在的制度基础。
特别是,条例以专章共8条的规模和篇幅,集中系统地设定了“政府行为规范”制度,又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政府的行政违法包括行政不作为作出了追究法律责任的制度设定。这就使政府服务市场和市场主体的理念的实行,有了强力保障。
中关村条例的制定者,突破旧有观念和实践的束缚,还特别体现在他们在条例中贯彻实行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不抵触上位立法不为违法”的新的理念,使中关村市场主体可以放开手脚运作市场经济,使条例在立法者的职权范围之内得以作出了种种制度性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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