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条例第一次在国内立法中确立了市场主体可以实行股份期权和智力要素参与分配的新制度。条例规定:中关村园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可以实行股份期权、利润分享、年薪制和技术、管理以及其他智力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第十二条)这一制度的确立,是对国外经验的借鉴,也是对国内市场经济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法律升华。实行这一制度,对发挥市场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责任心,促进知识市场经济的发展,无疑会有积极的推动和刺激作用。
中关村条例第一次在国内立法中比较完整地确立了反卡特尔行为和滥用经济力行为的新制度。按照条例规定,在中关村园区:其一,市场主体不得以串通定价、划分市场、限制产量以及其他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正当的商业竞争。其二,市场主体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将自己设定的商业条件强加于其他市场主体,也不得利用自己的市场垄断地位或者设置垄断地位,排斥或者限制其他市场主体的经营和正当的商业竞争。其三,市场主体未经约定,不得限制交易对方的再交易行为。其四,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正当的商业竞争。(第20-23条)通过这些规定,条例从多方面确立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制度。
中关村条例第一次在国内立法中确立了风险投资可以采取有限合伙的新制度。条例规定,在中关村园区,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形式。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资金管理者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关系、经营管理权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合伙人在合同中约定。有限合伙的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属于自然人的合伙人,其投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法人的合伙人,其投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五条)
中关村条例还在国内立法中第一次设专章对政府行为规范作出系统规定,第一次设置了政府违法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条例还规定: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关村园区兴办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园区具备进出口经营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依法向外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从事自营进出口活动;禁止在中关村园区生产、复制、销售盗版的软件和电子出版物,禁止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使用盗版的软件和电子出版物;实现有线电视网、电信网、计算机网的融合,建设高速、宽带多媒体信息传输网络;这些规定所设置的制度,也都是第一次出现在国内立法之中。此外,中关村条例在关于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离岗、兼职或休学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规定方面,在关于企业孵化器的规定方面,也或是第一次在国内立法中作出创新性规定,或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在国内立法中作出创新性规定。所有这些创新性规定,都是以立法的形式,规制了中关村的法定新秩序。
三、蕴含立法新理念
立法实践总是自觉不自觉地与立法理念相伴相随。要么是立法者自觉地以一定的立法理念指导着自己的立法,要么是立法者被动地受一定的立法理念的影响从事立法。而作为立法成果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等,也自然地蕴含着和折射着某种或某些立法理念。这些理念如若是先进的,与其相伴随的立法实践以及作为立法实践产物的法律、法规、规章,由于沐浴着这些先进的立法理念,通常便也是先进的。中关村园区条例所以能够为中关村法治环境奠定富有创新性精神品格的基础,所以能够为中关村规制富有创新性的法治新秩序,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她是在许多新的先进的立法理念的熏陶之下产生的。阅读中关村条例,我们可以感受到,她所蕴含的新的先进的立法理念,突出地表现在条例的制定者和他们所制定的条例,在一系列环节上,突破旧有的立法观念和立法实践的藩篱,而按照新的先进的立法理念设置中关村的法律制度、法律秩序。这些新的先进的立法理念,是中关村条例创新性精神品格的理论基础和观念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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