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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关村立法的创新性品格

  中关村条例的创新性精神品格,首先突出地体现在她完整地构建了中关村法治环境的原则框架,特别是在国内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的原则。
  我在《论中关村园区的制度建置》一文中指出,当今世界那些获取成功的科技园区之所以获取成功,一个殊为重要的经验,在于它们都注重制度建置,具有与园区的生存、发展和运行需要相适应的良好的法治环境。中关村园区如欲成为新世纪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制高点,也须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用以规制园区建设和发展遵循合法健康的方向运行并与国际主潮相吻合。鉴于国情,中关村难以像美国硅谷那样依靠自然生长、司法判决、议会立法、政府规制等多种形式形成自己的法治环境,而需要首先和主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和政府的规制这样的方式,例如像德国、日本、新加坡以及台湾地区的方式,来自觉形成自己的法治环境。这就一方面决定了中关村条例对于中关村法治环境建设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另一方面也决定了这个条例应当把构建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框架作为自己的重大任务。
  中关村条例在实现这一价值方面作出了努力,在构建这一良好的法治框架方面作出了有益且有效的制度创新。
  作为中关村法治环境的基础,中关村条例对中关村园区的法治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个法治原则由三个要素合成。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其一,中关村园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二,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园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实施其他侵害行为。其三,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园区可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除外。
  这三个要素中,第一个要素强调中关村园区所有主体都一无例外地应当守法,中关村不存在可以超越法的规制的个人和组织。这里的守法,一指做法所要求做的事,履行法所规定的作为义务或职责;二指不做法所禁止做的事,履行法所规定的不作为义务或职责。第二个要素强调所有主体在中关村园区的合法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都一无例外地受法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他人(包括组织)的合法权益实施侵害行为。这是权利保障条款。鉴于本条例是调整中关村园区的条例,与园区的性质相适应,权利保障首先和主要是强调财产权利的保障。第三个要素强调中关村园区实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原则。这个原则的主导面是申明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园区可以做法无明文禁止做的事,这是权利规定。辅助面是但书强调的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违反社会公德的事不能做,这是附带义务。辅助面与主导面的结合,表明中关村园区实行的“法无明文不为过”原则,不是无条件、无限制的原则,实行这一原则,绝不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
  中关村条例确立的法治三要素原则,构成了中关村园区法治原则的整体框架。这三个要素也是一般法治原则的基本要素在中关村条例中的具体表现。以法的形式载明法治原则这三个要素,迄今已有二百年,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所产生的许多宪法性法律便已确定包含这三个要素的法治原则。这是资产阶级的法治战胜和取代封建专制的胜利成果。以后由这三个要素构成的法治原则为各法治国家所普遍采行。在中国,法治原则的前两个要素在现行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有程度不同的表现;第三个要素在中关村条例出台之前的宪法、法律、法规中则迄无体现。而这一要素恰恰是法治原则诸要素中尤为关键的一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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