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治发达国家而言,中关村条例关于法治原则三要素的规定,已不属于创设新的制度。对正在走向法治的中国而言,集中、系统地规定法治原则的基本要素,使法治原则在中国立法规制中不仅得以明确化,而且第一次得以系统化,这便是创设新的制度。特别是条例第七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亦即“法无明文不为过”的原则,在国内立法中是全新的制度建置,也是中关村法治原则整体结构中的核心原则。
在中国旧有文化传统和实际生活中,所奉行和所实际存在的原则,通常是没有法的根据便不能做或不准做。这一点恰好同不是法所禁止的事则可以做的法治文化形成鲜明的反差。如果中关村园区仍然坚持过去的传统和实践,无疑会严重障碍园区的迅速发展。中关村园区如若成为世界一流园区,中关村园区的市场主体,就必须以充满创新的精神投入火热的中关村知识市场经济的活动中去。而火热的知识市场经济的创新活动,不是法的规定所能穷尽的,也不必由法的规定来穷尽。如果要求园区市场主体在中关村所从事的各项活动,都必须有法的根据,既超出了法的作用限度或作用范围,又必然扼杀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而也就必然扼杀中关村园区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所以,中关村条例关于法无明文禁止且不损害有关利益的事都可以做的规定,在中关村园区,在整个中国,不仅是创新,而且是革命,它的意义是现实的,也是深远的;它的意味是现实的,也是无穷的。
二、规制法定新秩序
中关村园区作为智力高度密集的知识经济区域,高新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状况,无疑关涉它的命运。但是,建设和发展中关村,更重要的往往首先还是制度问题。正如有学者所强调的,制度重于技术,推动技术发展的主要力量是有利于创新的制度安排,而不是技术自身的演进。
中关村园区条例的创新性精神品格,更是鲜明地体现在,她将促进创新、保障创新、服务创新作为制度建置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系统、集中、深入地以具体的制度创新反映这一基本原则,并且直接设置了一系列崭新的法律制度,为中关村园区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奠定了制度基础。有了这个制度基础,在中关村园区出现与一流园区的要求相适应的新秩序,便可以计日以待。
翻开中关村园区条例,首先印入人们眼帘的规定,是条例将促进创新、保障创新、服务创新作为中关村园区制度建置的基本原则。一方面条例将中关村园区定位为国家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创新人才培养的基地。(第四条)另一方面条例规定中关村园区建设和发展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以科技创新为基础、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第五条)又一方面条例将园区重点发展方向与科技创新联系起来,规定园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第六条)再一方面条例还特别将政府为创新服务确定为政府的一个基本职责,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为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园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建设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第八条)
接着,人们可以深切地感受到,条例字里行间总是充溢着支持创新的浓郁气息。条例在坚持促进创新、保障创新、服务创新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系统、集中、深入地作出了一系列支持创新的制度性设置。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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