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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研究范式——以先秦儒家的礼法思想为例

  可见,在还原思想上,史料的作用是有限的。联系到先秦儒家礼法思想的研究,由于先秦史料本身具有的不确定性,或者由于缺乏认识而造成的证据的晦涩疑点,这就使得还原的方法更不可靠了。如此一来,研究者必须返回到先秦史料的背后,探讨思想的意蕴。也就是说,一方面先秦儒家礼法思想存在于过去社会的“网络意义”之中,要使它得到现在社会的人们的理解,它就必须要被从过去的社会存在中外在地被解释;另一方面,凡是我们不能直接理解先秦儒家礼法思想的地方,我们都必须对它从思想自身的逻辑中进行内在的解释。显然,对于先秦儒家礼法思想的研究者来说,光靠还原的方法是不够的,为了发现隐蔽在史料中的思想的真正意义,必须要对它们进行解释。
  那么,如何才能保证解释的有效性呢?胡适对此有一番议论,他说,考证的工作完成之后,就要“把各家的学说,笼统研究一番,依时代的先后,看他们传播的渊源,交互的影响,变迁的顺序:就便叫做‘明变’。然后研究各家兴废沿革变迁的事故:这叫做‘求因’。然后用完全中立的眼光,历史的观念,一一求各家学说的效果影响,再用这种影响效果来批评各家学说的价值:这便叫做‘评判’。”(注19)
  胡适所说的“中立的眼光”,就是指研究者在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不能搀杂一丝的个人价值因素,如此就能得出纯粹客观的事实判断,依赖事实判断,先秦儒家礼法思想就被完全复活了。但是,美国哲学希拉里·普特面指出:当我们“使用‘事实’一词时,是从谁的立场出发呢?如果不存在一个人客观上应当具有的合理性观念,则‘事实’概念便化为空无。没有能贯性、简单性和工具效能这些认知价值,我们就没有世界,也没有‘事实’。”(注20)所以,许多事实本身就蕴涵着价值,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区别,只是理想类型上的区别。这就说明,纯粹客观的事实判断是无法得到的,试图以事实判断来完全复原先秦儒家的礼法思想也是不可能的。
  实际上,任何一次解释,都绕不开解释者本身的前有(Vorhabe)、前见(Vorsicht)和前把握(Vorgriff)(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语)。正如德国哲学家汉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所说:
  谁因为他依据于他的方法的客观性并否认他自己的历史条件而认为自己摆脱了前见,他就把不自觉支配他的前见的力量经验为一种vistergo(从背后来的力)。凡是不承认他被前见所统治的人将不能看到前见光芒所揭示的东西。这种情形正如“我”和“你”之间的关系一样。谁在这样一种关系的交互性之外反思自己,谁就改变了这种关系,并破坏了其道德的制约性。同样,谁在与传统的生命关系之外来反思自己,谁就破坏了这种传统的真实意义。(注21)  
  事实上,解释者不仅拥有因个人、历史等原因而存在于他内心的前见,而且拥有因解释的“预先筹划”而形成的前见。对于这个预先的筹划过程,海德格尔是这样描述的:
  对前筹划(Vorentwurt)的每一次修正是能够预先作出一种新的意义筹划:在意义的统一体被明确地确定之前,各种相互竞争的筹划可以彼此同时出现。解释开始前把握,而前把握可以被更合适的把握所代替:正是这种不断进行的新筹划过程构成了理解和解释的意义运动。谁试图去理解,谁就面临了那种并不是由事情本身而来的前见解的干扰。理解的经常任务就是作出正确的符合于事物的筹划,这种筹划作为筹划就是预期(Vorwegnahmen),而预期应当是“由事情本身”才得到证明。这里除了肯定某种前见解被作了出来之外,不存在任何其他的“客观性”。(注22)  
  不难看出,海德格尔这里所说的“预先筹划”,与韦伯的理想类型之间有深刻的一致性,它们可以相互诠释。我们可以把“预先筹划”理解为这样一个过程:从先秦儒家的礼法思想史料中选择出某些有意义的特征,把它们集合为一个个的理想结构,如超越根源、价值取向、修身工夫、心灵境界、伦理政治等,它们中的每一个都能够称得上该思想的一种象征。在与史料的不断比较过程中,理想结构可以不断修改自身,因此,理想结构昌统一的,又是多元的,可以相互竞争的。不断“预先筹划”的过程,就是不断建构理想结构的过程,同时也是不断进入史料的过程。这样,通过韦伯理想类型方法的推展,海德格尔的“预先筹划”就成了解释过程中最有效的“前见”了。所以说,解释者无需丢弃他内心已有的“前见”和因解释的“预先筹划”而形成的“前见”,“前见”是任何一个解释者都无法回避的,指望通过排斥所有的“前见”,来保证对先秦儒家的礼法思想作出的事实判断的客观性,是不可成功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先秦儒家礼法思想的解释造成影响的,不仅是解释者本人的“前见”同时还包括他人对该思想的理解而形成的“前见”。因为先秦儒家的礼法思想只是在它向我们呈现的时候才获得了它的生命。每一时代都必须按照它自己的方工来理解历史流传下来的思想,这就是说,思想在不同的时空,向不同的人历史地表现自身的诸多不同方面。所以,正是在不同时代的解释者和同一时代的不同解释者的不同理解之中,先秦儒家的礼法思想才能被充分呈现出来。这就是我们对先秦儒家的礼法思想做事实判断时,遇到的另一种“前见”。我们必须对他人的“前见”也保持开放的态度。这种开放性意味着,我们要把他人的见解放入我们自己的整个见解之中,或者把我们自己的见解放入他人的整个见解之中。所以,解释需要多的合作,当然,合作需要对一些主要问题取得共识,并事先作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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