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功能化的价值判断。功利是人与物在一定的条件下形成的需求关系。没有人的需要,便无所谓功利,仅有人的需要而没有事物来满足,也没有功利。功利是人与物相互作用,物满足人的需要的结果。功利化的价值判断,就是评价主体以一定的利益需要为尺度,衡量事物是否满足这一需要,以及在多在程度上满足这一需要的活动。人们为什么要进行功利化的价值判断呢?这是因为人的资源是有限的,而人的欲求是这有限的资源无法满足的。人的生命是有限的,精力是有限的,财力是有限的,时间是有限的,人的需要不可能一一得到满足,因此,人们为了使更多的、更重要的需要得到满足,就必须“精打细算”,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尽可能多地获得满足。以最小的耗费,取得最大的效果是人们追求的目标。可以说,这是功利化价值判断的基本原则。(注14)由此可见。也就是说,趋利避害是人类的共性,功利化的价值判断不会因个人趣味的不同而形成争执,它可以被直接转化为讲求有效性的技术问题。(注15)所以,在客观性这一点上,功利化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有相似之处,它们都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只不过事实判断的客观性标准是判断与事实的相符程度,而功利化价值判断的客观性标准则是事物对判断者的需要的满足程度。
这是我们用理想类型的方法,对四种价值判断所做的区分。当然,在日常生活中,很难找到一种纯粹属于哪一类型的价值现象。它的不纯粹表现为两点:第一,事物同时交织不同的价值关系;第二,有些现象难以划分价值范围。所以,这种划分只是理想类型,我们只能在事物的“网络意义”中,来理解不同类型的价值判断的作用。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运用马克斯·韦伯的理想类型的研究方法,就可以把休谟提出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从本质主义的泥潭中打救出来。也就是说,本质主义的方法,无法解决事实与价值相互蕴涵的难题,这无疑就使得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成立都成了问题。在理想类型中,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区分,以及价值领域中个性、审美、规则、功利四种判断的区分,都仅仅是对人类研究范式的一种非本质主义的解释。这些解释的关系就像一个家庭成员之间一样具有相互重叠和交叉的相似之处,即合理的“家族类似”,也就是说它们之间没有最高的普遍本质,因为世界本身是“非本质”的。只有当我们的兴趣专注于用构造的理论对客观对象进行理解时,世界才是有意义的。(注16)所以,研究范式的理想类型绝不是可有可无的,否认重要特征的差别,把它们混为一谈;或者将重要特征的差别绝对化,都会引起理论的混乱,无法解释实践。
二、研究范式的两种进路
如何研究先秦儒家的礼法思想?这个问题虽然比较复杂,但是它同样离不开事实描述与价值的探究。根据这一点,运用理想类型的方法,我们可以把先秦儒家礼法思想研究范式的进路归纳为两种:还原与解释;原创与推展。下面我们就围绕先秦儒家的礼法思想,对这两种研究范式的进路进行论述。
梁启超曾指出,研究思想有三个标准,即求真、求博、求通。所谓求真是讲“凡研究一种客观的事实,须要知道他‘的确是如此’,才能判断他为什么如此”;所谓求博是指“我们要明白一件物的真相,不能靠单文孤证便下武断。所以要将同类或有关系的事物网罗起来贯串比较,愈多愈妙”;所谓求通是说“我们虽然专门一种学问,却切不要忘记别门学问和这门学问的关系。在本门中,也常注意各方面相互之关系。”(注17)
毫无疑问,梁启超这里强调的方法就是“还原”。还原就是研究者把思想看作是历史上存在过或者还存在着的一种事实,通过收集史料,审读文献,考辩真伪,力图复原它的“原貌”。所以,还原方法的研究对象是历史事实,它追求的结论是事实判断。以先秦儒家的礼法思想为例:研究者必须要对这种思想是什么,做出一种肯定的或否定的判断。应当指出,这种事实判断对于先秦儒家礼法思想在历史上的真实性来说,是最有效的方法。只有以还原的“真实”为基础,对先秦儒家礼法思想的研究才是有意义的。离开了真实性,就不是先秦儒家的礼法思想研究了。这样的研究,要么是“另立门户”,要么是“奇谈怪论”了。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事实判断都具有绝对的真实性。撇开虚假的证据不谈,单从有效的证据来看,由于史料的残缺或不完整,以及研究者的收集能力、考究能力、鉴别能力和思考等能力的有限性,相对这种还原得出的结论只能无限接近历史的“真实”而无法与历史事实完全吻合。所以,相对于研究对象来说,从史料中得出的事实判断没有唯一性和绝对性。关于这一点,法国年鉴学派的一代宗师马克·布洛赫有一段精彩的说明:
若将史学家的处境与可靠的现场观察所得相比,史学家就会相形失色,就好比排一支纵队末尾的士兵。消息是从头后传的,站在末尾显然不利于正确收集情报。前不久,我参加了一次晚间急行军,从部队前头传来“注意,向左有炮弹坑”,而最后一个听到的却是“向左”,他就向左走,结果掉进了弹坑。(注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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