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普尔的公式更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点:
假设两个事实判断t1和t2的真理内容和虚假内容是可比的,当且仅当
(一)t2比t1更精确的论断,这些更精确的论断可以经受更严格的检验。
(二)t2比t1考虑并解释了更多的事实(这也包括上面的情况,即在其他条件相同时T2的论断更为精确)。
(三)t2比t1更细致地描述或解释了事实。
(四)t2通过了t1所通不过的检验。
(五)t2提出了新的实验检验,这不是在建立t2以前的所想到的(也不是t1所提出的,甚至也许不能用于t1),而t2也通过了这种检验。
(六)t2统一或联结了各种迄今还是互不相干的问题。(注11)
满足了这些条件,我们就可以说t2比t1更相似于真理或更符合于事实,即t2比t1更具有似真性。似真性决不是可有可无的,否认这一点,就会导致:事实判断或者沦入本质主义的陷阱,或者与价值判断混为一谈。因此,只有在理想类型的方法中,用似真性来衡量一个事实判断的真与假,才是有效的。
那么,价值判断的真假又如何呢?
罗素、卡尔那普、艾耶尔等逻辑实证主义者对价值判断有无真假,作出了明确的回答:没有。他们认为价值判断表达的仅仅是人的情感,所以它无真假可言。
艾耶尔说:
一个伦理符号是出现在一个命题中,对这个命题的事实内容并不增加什么。例如,对某人说“你偷钱是错的”,比起只说“你偷钱”来,所增加的只是说这话时伴随着的说话人的一定情感,除此以外并没有多陈述任何东西。当说某一行为是对或错时,所作出的并不是任何事实的陈甚至不是关于自我心灵状态的陈述,而只是表达某些道德情操。在表达道德情操这一点上,是没有真假可言的。(注12)
如果仅仅从个体情操这一点来看,价值判断似乎确实无真假可言。一个人可以因为喜欢某件事件或某个东西,说它是对的或者有价值的;另一个人却恰恰可能因为厌恶这件事或这个东西,就说它是错的或者没有价值的。但是,问题在于,并不是所有的价值判断都只表达个人的主观情感,至少某些价值判断是客观的。也就是说,至少某些价值判断代表它们所运用其上的事物的性质,而不仅仅表达使用这些判断的个人的主观感受。一如我们对善良、丑恶的看法,常常会受文化传统的影响一样。所以,与事实判断相似,用下定义的方式给价值判断作本质性的界定,也是徒劳的。由于这种原因,我们运用韦伯的方法,在价值领域建构四种理想类型,来进一步解释价值判断内涵。
第一、个性化的价值判断。由于人的生命是以个体化的形式存在的,每个人的思想、情感、追求、愿望就会有所不同,即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期,他的内在精神领域也会有相当的差异。所以,一个人完全能够在他的需求和喜好的支配下,对人对事做出某种价值上的判断,这种判断就是个性化的价值判断。个性化的价值判断,仅仅局限于评判者个人,它的基础是个体当下的感受,至于这种感受是否被人共享,那是无关紧要的。例如,“我喜欢张三”这个个性化的价值判断,是我对张三的独特感受,至于别人喜不喜欢张三,并不影响这个命题本身的真假。可见,个性化价值判断的随意性很大,如直觉、心情、喜好、需求、使命感、宿命感、心灵境界等,都属于这一领域。当然,个性化价值判断的评价者会受到社会、历史等客观现实的影响,判断本身也是针对客观的评价对象做出的,但是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评价对象的真假,并不妨碍个性化价值判断的成立。也就是说,一个个性化价值判断的成立,主要取决于评价者的主观情感,至于评价者的非个人因素和评价对象的真假,并不影响它的有效性。毫无疑问,艾耶尔所说的无真假的价值判断,主要是个性化的价值判断。
第二、审美化的价值判断。前苏联美学家莫·卡冈说:
在人对世界的审美关系中,恰恰并且只有直接体验、所体验的感情的性质和力量成为评价判断唯一的、必然的和充分的根据。不是推理、不是逻辑分析、不是诉诸权威,而是感情本身的声音使我作出“美”或“丑”、“悲”或“喜”的评价……究竞谁能,怎么能证明我的直接怀古知党不正确呢?可以拒绝它,但不可能驳倒它。(注13)
卡冈的意思是说,审美化的价值判断也主要局限于评价者个人,它完全是评价者独特的、直接的感觉。卡冈的这种说法,的确揭示了审美化的价值判断的最显著的特征--审美体验的不可重复性。当然,将审美化的价值判断全部归功于个人的主观情感,这是值得推敲的。审美化的价值判断虽然偏重于主观体验,但是任何审美活动总需以特定的对象为条件,它是人与对象的精神联系,因此它仍然摆脱不了客观性的因素。另外,审美化的价值判断即使是个人独特的、直接的感受,在这种感受产生前,评价者也会受到社会风俗、道德、传统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审美化的价值判断虽然是个人化的,但是它并不是纯粹内在的精神领域中感受性的体验,与个性化的价值判断相比较,它的内容包含一定的客观因素,也就是说,个性化的价值判断的有效性并不取决于客观因素,而审美化的价值判断的有效性则要受一定的客观因素的支配。脱离了客观因素的审美化的价值判断是没有意义的。也正是从这一点上来看,就不能说审美化的价值判断完全没有真假了。
第三、规则化的价值判断。人类的生存,必然涉及人与人的关系,在人与人的关系当中还会卷入“物”与“心”等不同的因素,合理处理这些关系是一个社会存在的前提。所以,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必须要有规则可寻。正是这些规则调节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使人们的生活规则化、秩序化,从而维持了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从约束力的角度,可以把规则分成两类:一种是社会所肯定的规范和准则逐渐地变为个体的内心信念,而形成的个体行为的内在约束:一种是社会以条文的形式确定,并通过强制力等多种手段对个体行为形成的外在约束。前者一般称为道德规则,后者主要表现为法律规则。当然,道德也有外在的约束力,如社会舆论等,但是这种外在的约束力远远比不上法律具有的国家强制力那么强大;同样,法律也有内在的约束力,如人们内心深入对法律的信仰等,但这种内在的约束力不是法律的根本属性,法律的根本属性在于对人们的身体、行为等方面的外在约束,而不是对心灵自由的约束。在人类社会里,无论是道德价值判断,还是法律价值判断,都是十分重要的。它们关系到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可能。因此,规则化价值判断领域必须要有一定的标准,否则人们在利益分配上的冲突就无法协调,人类的生存与前景就都成了问题。由此可见,规则化的价值判断具有客观性,也就是说它有真假性。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种真假性又是人为的,它是社会化的产物。但是,这种人为的真假性却奠定了人类价值体系中最重要的规范--规则化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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