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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第二部分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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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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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释义】 本条是关于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如何定罪处罚的规定。 本条是对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补充。 在骗购外汇的犯罪案件中,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及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达到骗取外汇的目的,采取多种手段骗取国家外汇。其中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用以欺骗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是犯罪分子经常采用的犯罪方法之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任何人向银行购买外汇或者要求付汇,必须提供相应的凭证,特别是我国实行了经常项目下外汇的自由兑换后,这些凭证即成为购汇、付汇的主要依据。犯罪分子要达到向银行骗购外汇、要求银行付汇的目的,就必须按照规定向银行提供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件等。在实际发生的骗购外汇案件中,这些凭证绝大多数是伪造或者变造的。而这些伪造、变造的凭证,又有相当一部分不是骗购外汇行为人自己仿造、变造,而是向他人购买的。在这种情况下,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件等凭证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日益猖撅起来,甚至有些不法分子专门从事伪造、变造、销售这些凭证的犯罪活动。这些犯罪行为人的猖獗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以及有关单位的声誉,破坏了这些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时,还导致了大量的骗购外汇、走私、骗税等严重犯罪的发生,必须予以严惩。对于伪造、变造、买卖上述凭证的行为,可以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买卖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行为是否也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规定上尚不明确,在实践中认识也不一致。从维护国家正常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司法机关迫切要求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此, 199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次在制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过程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结合打击骗购外汇犯罪的需要,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将这类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补充主要有以下两种行为: 一、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 这次在对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补充时,明确规定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主要是考虑到,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具有国家机关公文的性质,在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的业务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突出打击的重点,从严惩处骗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 在本条规定中,“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行为,既包括购买上述凭证和单据的行为,也包括出售上述凭证和单据的行为。即只要有这两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就构成犯罪,而不是必须同时具备这两种行为。这里所说的“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具体涵义,在本决定第一条的释义中已有阐述,这里就不再作赘述。 二、买卖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从司法实践来看,买卖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信誉,妨害了国家机关对公文、证件、印章的管理活动,应当予以严惩。这是对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修改补充,即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犯罪所侵犯的对象,不仅包括买卖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也包括买卖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在本条中,“国家机关”,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公文”,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其名义制作的用以指示工作、处理问题或者联系事务的各种书面文件,如决定、命令、决议、指示、通知、报告、信函、电文等。“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主要包括证件、证书。“印章”,是指刻有国家机关名称的公章或者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买卖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就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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