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6.4 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6.5 根据残疾情况,提供各种基本的护理服务。如对无吸吮能力的婴儿,应慢速滴喂,防止咳呛等。
3.2.6.6 定期翻身、擦浴及室外活动,防止出现褥疮。
3.2.6.7 从运动、认知、生活自理能力和语言交往能力等方面进行训练,以减轻残疾程度。
3.2.6.8 对患有传染病的残疾儿童要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以既不影响他人又尊重病患儿童为原则。
3.2.6.9 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3.3 康复
3.3.1 为儿童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6个月内的婴儿,每月体检1次;6个月至12个月内的婴儿,每3个月体检1次;1-3岁幼儿,每6个月体检1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体检1次。
3.3.2 定期查房。每日巡诊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3.3 按照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及早发现儿童异常现象,并给予早期干预。对常见病、多发病制定预防与治疗预案。
3.3.4 做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预防传染病发生。
3.3.5 把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内所有儿童、青少年的医疗保健康复纳入到当地初级卫生保健体系之中。
3.3.6 凡新入院婴幼儿,均应隔离观察,经体检确定无传染性疾病,再转入普通居室。
3.3.7 为残疾儿童提供各种综合性康复服务的机构应提供康复服务,并能够开展肢体功能训练、聋儿语训、弱智教育等学龄前早期综合康复训练,指导社区康复工作,接受残疾儿童的自费寄养,承担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以及病残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工作,参与当地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3.4 心理
3.4.1 婴幼儿:开展情感交流和爱抚,进行感官、动作、语言训练、促进心理发育,营造和谐温暖的生活环境。
3.4.2 学龄前儿童:开展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及时化解心理困惑,纠正不良行为。辅导儿童做游戏,培养独立能力。
3.4.3 7-14周岁儿童及青少年:做好入学前、后的适应性衔接,开展素质教育,培养身心健康发展的学生。分析心理活动,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辅导。进行青春期教育,对有不良行为者,耐心说服教育,防止发展为品行障碍和人格障碍,帮助其融入主流社会。
3.4.4 残疾儿童:针对不同残疾和过去经历所造成的心理问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辅导,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3.4.5 运用社会活动培养儿童及青少年的社会适应性,对个别问题突出的儿童和青少年,制定专门方案。
3.5 教育
3.5.1 根据儿童特点,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寓教于乐的教育。
3.5.2 学龄前儿童按《幼儿教育大纲》制定教学计划。
3.5.3 适龄健全儿童入学率达到100%,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3.5.4 对各类残疾儿童,因人施教,制订相应的集体和个案特殊教育方案,对盲、聋儿童送专门学校或在福利机构设置特殊教育班学习。对残疾青少年开展职业培训。注重社会实践教育,提高儿童的综合素质,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3.5.5 专门为孤残儿童提供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社会福利机构,需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颁布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使其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4 管理
4.1 机构证书和名称
4.1.1 提供《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法人资格证书,并悬挂在醒目的地方。
4.1.2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必须根据收养对象的健康状况和机构的业务性质标明儿童社会福利院、S.O.S儿童村、孤儿学校、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社区特教班等。由国家和集体举办的,应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乡(镇)行政区划名称,但不再另起字号;由社会组织和个人与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的,应执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4.2 人力资源配置
4.2.1 城镇地区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主要领导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
4.2.2 城镇地区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至少应具备1名大专学历以上、社会工作类专业毕业的专、兼职社会工作人员,1名专职康复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教师、医生、护士、护理员及其他人员,其数量以能满足服务对象需要并能提供本规范所规定的服务项目为原则。
4.2.3 主要领导应接受社会工作类专业知识培训。各专业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无专业技术职务的护理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4.2.4 配备营养师(士)1名。
4.3 制度建设
4.3.1 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的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
4.3.2 收容社会弃婴,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
4.3.3 积极开展儿童送养、家庭寄养工作,为孤儿、弃婴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4.3.4 有与自费寄养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入院协议书,并长期保存。
4.3.5 有简单介绍本机构最新情况的书面图文资料,其中须说明服务的宗旨、目标、对象、项目、收费及服务使用者申请加入和退出服务的办法与发表意见的途径,本机构处理所提意见和投诉的承诺等。这类资料应满足服务对象使用。
4.3.6 有可供相关人员查阅和向有关部门汇报的长、中、短期工作计划,定期统计资料,年度总结和评估报告,以及针对存在问题采取的相应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