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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批准发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3.1.1 有主管部门颁发了卫生许可证的专门为老人服务的食堂,配备厨师和炊事员。
  3.1.2 厨师和炊事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食物中毒。
  3.1.3 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根据老人的需要或医嘱制作普食、软食、流食及其它特殊饮食。
  3.1.4 为有需要的自理老人、介助老人和所有介护老人送饭到居室,根据需要喂水喂饭。清洗消毒餐具。
  3.1.5 每月召开1次膳食管理委员会,征求智力正常老人及其他老人家属的意见,满意率达到80%以上。
  3.1.6 照顾不同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
  3.2 护理
  3.2.1 自理老人
  3.2.1.1 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
  3.2.1.2 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经常换洗。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1.3 协助老人整理床铺。
  3.2.1.4 每周换洗一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1.5 夏季每周洗澡2次,其它季节每周1次。
  3.2.1.6 督促老人洗头、理发、修剪指甲。
  3.2.1.7 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3.2.2 介助老人
  3.2.2.1 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2.2 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经常换洗。
  3.2.2.3 协助老人整理床铺。
  3.2.2.4 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2.5 夏季每周洗澡2次,其它季节每周1次。
  3.2.2.6 协助老人洗头、修剪指甲。
  3.2.2.7 定期上门理发,保持老人仪表端正。
  3.2.2.8 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3.2.2.9 搀扶老人上厕所排便。
  3.2.2.10 Ⅰ°褥疮发生率低于5%,Ⅱ°褥疮发生率为零,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除外。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3.2.2.11 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3.2.3 介护老人
  3.2.3.1 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无蝇、无蚊、无老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3.2 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经常换洗。
  3.2.3.3 整理床铺。
  3.2.3.4 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3.5 帮助老人起床穿衣、睡前脱衣。
  3.2.3.6 全身洗澡,每周2次。
  3.2.3.7 定期修剪指甲、洗头。
  3.2.3.8 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
  3.2.3.9 定期上门理发,保持老人仪表端正。
  3.2.3.10 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3.2.3.11 送饭到居室,喂水喂饭。
  3.2.3.12 帮助老人排便。
  3.2.3.13 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备临时使用的拐杖、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3.2.3.14 Ⅰ°褥疮发生率低于5%,Ⅱ°褥疮发生率为零,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除外。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3.2.3.15 早晨起床后帮助老人洗漱,晚上帮助老人洗脚。
  3.2.3.16 视天气情况,每天带老人到户外活动1小时。
  3.2.3.17 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3.2.4 帮助老人办理到异地的车船票。
  3.2.5 特别保护女性智残和患有精神病的老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
  3.2.6 对患有传染病的老人要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以既不影响他人又尊重病患老人为原则。
  3.3 康复
  3.3.1 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查房巡诊,每天1次。
  3.3.2 为老人定期检查身体,每年1次。
  3.3.3 医护人员定期、定时护理。
  3.3.4 组织智力健全和部分健全的老人每月进行1次健康教育和自我保健、自我护理知识的学习,常见病、多发病的自我防治以及老年营养学的学习。
  3.3.5 医护人员确保各项治疗措施的落实,确保每周开展两种以上康复活动。
  3.3.6 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休养区和院内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
  3.3.7 制定年度康复计划,每周组织老年人开展3次康复活动。
  3.4 心理
  3.4.1 为有劳动能力的老人自愿参加公益活动提供中介服务或给予劳动的机会。组织健康老人每季度参加1次公益活动。
  3.4.2 每周根据老人身体健康情况、兴趣爱好、文化程度,开展1次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
  3.4.3 与老人每天交谈15分钟以上,并作好谈话周记。及时掌握每个老人的情绪变化,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人问题集体研究解决,保持老人的自信状态。
  3.4.4 经常组织老人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不定期开展为老人送温暖、送欢乐活动,消除老人的心理障碍。帮助老人建立新的社会联系,努力营造和睦的大家庭色彩,基本满足老人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根据老年人的特长、身体健康状况、社会参与意愿,不定时的组织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为社会发展贡献余热。
  3.4.5 制定有针对性的“入住适应计划”,帮助新入住老人顺利渡过入住初期。

4 管理

  4.1 机构证书和名称
  4.1.1 提供《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法人资格证书,并悬挂在醒目的地方。
  4.1.2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必须根据收养对象的健康状况和机构的业务性质,标明养老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敬老院、托老所或老年人服务中心等。由国家和集体举办的,应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乡(镇)行政区划名称,但不再另起字号;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应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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