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8 严格执行有关外事、财务、人事、捐赠等方面的规定。
4.3.9 各部门、各层级应签订预防事故的责任书,确保安全,做到全年无重大责任事故。
4.3.10 护理人员确保各项治疗、护理、康复措施的落实,严禁发生事故。
4.3.11 服务项目的收费按照当地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项目既要逐项分计,又要适当合计。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和便于查阅。
4.3.12 有工作人员和入院残疾人花名册。入院残疾人的个人资料除供有需要知情的人员查阅外应予以保密。
4.3.13 严防智残人和精神病人走失。为智残人和精神病人佩戴写有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卡片,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以便病人走失后的查找工作。
4.3.14 对病情不稳定的精神病人有约束保护措施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措施。
4.3.15 有智力健全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属参与机构管理的管理委员会。
4.3.16 对长期住院的“三无”精神病人的个人财产应予以登记,并办理有关代保管服务的手续。
4.3.17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须佩证上岗。
5 设施设备
5.1 日常设施设备
5.1.1 残疾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
5.1.2 根据残疾人的实际需要配备居室设施,应配设单人床、床头柜、床头铃、衣柜、衣架、毛巾架、褥子、被子、毯子、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时钟、洗脸盆、暖水瓶、痰盂、病床便盆、尿壶、废纸桶、床头牌、鞋拔等。
5.1.3 室内家具、各种设备应无尖角凸出部分。
5.1.4 饭厅应配设餐桌、坐椅、时钟、公告栏、废纸桶、窗帘、消毒柜、洗漱池、防蝇设备等。
5.1.5 洗手间及浴室至少应配备安装在墙上的尿池、坐便器、卫生纸、卫生纸专用夹、废纸桶、淋浴器、坐浴盆或浴池、防滑的浴池垫和淋浴垫、浴室温度计、抽气扇等。
5.1.6 有必备的洗衣设备。应有洗衣机、熨斗等。
5.1.7 有供残疾人阅读、写字、绘画、娱乐的场所。该场所应提供图书、报刊、电视机和棋牌。
5.1.8 有适合残疾人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和设备的康复室和健身场所。
5.1.9 院内有固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做到预防、医疗、康复、培训四位一体。
5.1.10 有接待来访的场所。接待室配备桌椅、纸笔及相关介绍材料。
5.1.11 室外活动场所达到150平方米,绿化面积达到60%。
5.1.12 公共区域应设有明显标志,方便识别。
5.1.13 必须根据残疾人健康情况准备足够的医疗设备和物资,应有急救药箱和轮椅车等。不设医务室或相关医疗力量不足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应与专业医院签订合同。合同医院必须具备处理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内各种突发性疾病和其它紧急情况的能力,并能够承担残疾人常见病、多发病的日常诊疗任务。
5.1.14 有1部可供入院残疾人使用的公用电话。
5.1.15 及时解决消防、照明、报警、通讯、取暖、降温、排污等设施和生活设备出现的问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证其随时处于正常状态。
5.1.16 保证水、电供应,冬季室内温度不低于16℃,夏季不超过28℃。
5.1.17 生活环境安静、清洁、优美,居室物品放置有序,顶棚、玻璃、墙面、地面、桌面、窗台洁净。
5.2肢体残疾人
5.2.1 基本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残疾人接待室面积达50平方米以上;体疗室、理疗室和康复训练室的总面积达80平方米以上;残疾人使用假肢的步态训练室,面积达40平方米以上。残疾人出入的场所应符合无障碍设计的标准。
5.2.2 居室应配设单人床(床上根据需要配设防褥疮的特殊装置)、床栏杆或固定在床上的用于肢残人自我起立的栏杆、床头铃、床头牌、枕芯、枕套、枕巾、被子、褥子、毯子、床单、被罩、残肢支撑架、手杖架、肘拐和腋拐架、床头柜、凳子和站立椅、衣柜、衣架、毛巾架、窗帘及其开关器、高度为坐姿可及的电源开关等照明控制辅助器具、洗脸盆、暖水瓶、痰盂、废纸桶、时钟、梳妆镜、鞋拔等,并根据需要为下肢瘫痪的残疾人配置尿吸收器具及其固定用具和尿收集用具。
5.2.3 有工作人员与肢残人一对一的测量、取型室,室内备有更衣、冲洗及保暖、通风设备。
5.2.4 步态训练室配有平行杠、照姿镜、体操垫、肋木、训练用扶梯、步行训练器、助行器、自行车训练器等器械。
5.2.5 理疗室应备有蜡疗、红外线、音频电疗、磁疗、超短波、超声波、微波治疗机等设备和弹力服、抗水肿袜套等器具,体疗室应备有肋木、蹦床、体操垫、平衡板、牵引器等器具。
5.2.6 生产装配假肢和矫形器所需的测量、取型、预制件加工、组装、试样修理等各工序设备、车间配备齐全。
5.2.7 配有机械加工车间(生产装配电动手或肌电手的还需有电器加工车间),可进行假肢和矫形器及其它装饰假体、轮椅车等产品零部件的生产或修配。
5.2.8 接待残疾人的客房至少有16张床位。
5.2.9 卫生间内安装在墙上的尿池和坐便器上应装配扶手。
5.2.10 浴室内应配备防滑的浴池垫、淋浴垫和带子等。
5.2.11 在公共区域放置可用于入厕和淋浴的坐便椅,数量应满足在院残疾人的使用。
5.3 智力残疾人
5.3.1 基本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以上。其中残疾人接待室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病房床位在20张以上,病房每床占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全院残疾人活动空间不少于100平方米。
5.3.2 居室应配设单人床(床上根据需要配设防褥疮的特殊装置)、床栏杆、床头铃、枕芯、枕套、枕巾、被子、褥子、毯子、床单、被罩、床头牌、床头柜、衣柜、衣架、毛巾架、窗帘及其开关器、时钟、洗脸盆、痰盂、废纸桶、鞋拔等,并根据需要为尿失禁的智残人配置尿吸收器具及其固定用具和尿收集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