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服务;4.管理;5.设施设备;6.其他。
本规范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授权主要起草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民政部假肢科学研究所、北京市第三社会福利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常宗虎、王喜太、蔡卫义、刘志泉、余制波、李浩、陈友富。
1 总则
1.1 为加强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1.3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帮助残疾人适应社会,促进残疾人自身发展。
1.4 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1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Disabled Persons为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语言、精神方面有残疾的人员提供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承担教育、养护和托管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3 服务
3.1 膳食
3.1.1 有主管部门颁发了卫生许可证的专门为残疾人服务的食堂,配备厨师和炊事员。
3.1.2 厨师和炊事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食物中毒。
3.1.3 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根据残疾人的需要或医嘱要求,制作普食、软食、半流食、流食及其它饮食。
3.1.4 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送饭到居室,根据需要喂水喂饭。清洗消毒餐具。
3.1.5 每月召开1次膳食管理会,征求智力正常的残疾人及其他残疾人家属的意见,满意率达到80%以上。
3.1.6 照顾不同残疾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
3.2 护理
3.2.1 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做到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2 为供养人员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夏季经常换洗,其它季节每周1次。
3.2.3 整理床铺。
3.2.4 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5 帮助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穿衣、脱衣。
3.2.6 协助残疾人洗澡,夏季每周2次,其它季节每周1次;协助残疾人理发,每月1次;协助残疾人洗头,修剪指甲。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
3.2.7 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3.2.8 协助残疾人上厕所排便。
3.2.9 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配备临时使用的拐杖、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3.2.10 Ⅰ°褥疮发生率低于5%,Ⅱ°褥疮发生率为零,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除外。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3.2.11 视天气情况,每天带残疾人到户外活动1小时。
3.2.12 帮助住院残疾人办理到异地的车船票。
3.2.13 特别保护女性智残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
3.2.14 对患有传染病的残疾人要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以既不影响他人又尊重病患残疾人为原则。
3.2.15 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3.3 康复
3.3.1 肢体残疾人
3.3.1.1 根据残疾人要求和实际情况,为其提供、装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经国家相关产品监督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各种假肢与矫形器、轮椅车、助行架、拐杖、内脏托带及其它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
3.3.1.2 为肢残人提供熟练的护理服务,对残肢肿胀、皮肤感染、溃疡等常见残肢病提供规范化的医疗服务,对残肢状况不良的残疾人及时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和康复评定。
3.3.1.3 对个别残肢需要修整或患有难治残肢病的残疾人经其本人和家属同意后,及时送医院治疗。
3.1.1.4 对装肢前需要进行残肢训练的截肢者,应有康复训练人员一对一、有计划地进行增大残肢肌力和活动范围的功能训练。
3.1.1.5 装肢后,应有专职人员对残疾人进行矫正行走姿势的步态训练,并做好评估记录。
3.3.2 智力残疾人
3.3.2.1 利用传统疗法(如针灸)、物理疗法(各种理疗设备)对智残人进行康复治疗。
3.3.2.2 通过日常生活能力训练、手工作业训练,对智残人进行智力训练。
3.3.2.3 利用运动疗法、作业疗法,对智残者进行肢体训练。
3.3.3 盲聋哑人
3.3.3.1 利用传统疗法(如针灸)、物理疗法(各种理疗设备)对盲聋哑人进行康复治疗。
3.3.3.2 利用语言治疗和矫正训练设备进行听力训练、语言训练。
3.3.4 精神病人
3.3.4.1 按照康复计划和个人康复方案实施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并及时进行康复评估。康复参训率达到90%以上,康复有效率达到85%以上。
3.3.4.2 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形式的技能训练,为安置康复期精神病人就业及参加生产劳动创造条件。
3.3.4.3 定岗康复项目不得少于8个,每个项目必须有专职人员指导精神病人康复。
3.4 辅助器具装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