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3 院内环境和所有设施必须符合残疾人行动和休闲的特点,绿化面积达到60%以上。
5.3.4 设有康复治疗室和智能训练室。
5.3.5 备有日常生活训练用具、训练用垫和床、沙袋、哑铃等运动治疗设备。
5.4 盲聋哑人
5.4.1 基本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残疾人接待室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病房床位在20张以上,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5.4.2 设有康复治疗室和语言训练室。
5.4.3 备有声音记录器、非语言交流写字画板、助听器、电视机、VCD等基本训练设备。
5.5 精神病人
5.5.1 基本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以上。其中残疾人接待室、门诊室合计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病房床位在20张以上,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病员活动空间不少于100平方米。
5.5.2 院内环境和各项设施应根据病情特点而设定,防止病人的走失和相互伤害。道路全部采用硬路面,道旁植树栽花,场地绿化面积达60%以上。
5.5.3 设有医疗、护理和康复训练室。
5.5.4 医疗设备的配备按卫生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6 其他
6.1 残疾人康复福利机构应设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域。
6.2 用于康复服务的各种药品、器械及原材料有正常的供应渠道。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Standards of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Special Children)
MZ010-2001
前言
为了加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人教科字(2000)第24号文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服务;4.管理;5.设施设备;6.其他。
本规范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授权主要起草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浙江省民政厅、安徽省民政厅、江苏省民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常宗虎、卢亦鲁、王素英、周炳泉、周大群、范桦林、张子得、李浩。
1 总则
1.1 为加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为孤、弃、残儿童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的儿童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如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S.O.S儿童村、孤儿学校、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社区特教班等。
1.3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儿童基本权益,帮助儿童适应社会,促进儿童自身发展。
1.4 本规范所列举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1 儿童 Children
14周岁及以下的人口。
2.2 新生儿 Neonate
自出生后到4周的儿童。
2.3 婴儿 Infant
4周到满1周岁的儿童。
2.4 幼儿 Toddler
1周岁到满3周岁的儿童。
2.5 学龄前儿童 Preschoolers
3周岁到入小学前(6-7周岁)的儿童。
2.6 学龄期儿童 Children of School Age
入小学起(6-7周岁)到青春期(女12周岁,男13周岁)的儿童。
2.7 青少年 Adolescent
女孩从12周岁开始到17-18周岁,男孩从13周岁开始到20周岁。
2.8 孤儿 Orphan
丧失父母的儿童。
2.9 弃婴 Abandoned Baby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周岁以内的儿童。
2.10 弃儿 Foundling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周岁以上的儿童。
2.11 残疾儿童 Disabled Children
14周岁以下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的儿童。
2.12 S.O.S儿童村 S. O. S Children's Village
国际性民间慈善组织,经费来自于募捐。以模拟家庭为单位,由一位“妈妈”和若干名健全孤儿组成一个家庭。一般由10-20个家庭组成。
2.13 孤儿学校 School for Orphans
为孤儿提供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场所。
2.14 残疾儿童康复中心 Rehabilitation Center for Disabled Children
为残疾儿童提供各种综合性康复服务的机构,设有医疗保健、手术矫治、康复训练、业务培训等多项服务设施。
2.15 社区特教班 Community-based Educational Services for Special Childr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