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我市社会组织管理的法规、规章体系,明确各类社会组织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的功能定位和作用,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政府扶持、资产界定、信息公开、评价体系、监管机制等进行改革、规范和完善。分类制订我市社会组织管理的政策、规章。探索社会组织的法定机构立法,对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与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密切的社会组织,通过专项立法明确其法律地位和职能,规范服务行为和标准。加大对社会组织的财税和人才政策支持,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学校、民办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用地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发挥社会公益慈善资金资助公益类社会组织发展的作用。制定符合社会组织特点的人员流动、入户、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福利、保障等具体政策措施,营造留住人才的环境和条件。
13.鼓励社会组织参政议政。建立社会组织参政议政机制,适当增加社会组织代表人士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鼓励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积极参政议政。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参与驻辖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所驻辖区的建设、管理和民主决策。建立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沟通协调的机制。政府在制定政策、进行重大决策过程中,应听取社会组织人士的意见和建议,邀请相关代表参加各种听证会、论证会、咨询会和通报会等,提高其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建立社会组织优秀人才使用的制度。拓宽用人渠道,将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纳入选拔任用视野,建立从社会组织中选拔和招聘优秀人才的工作机制。
14.打造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加快规划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实验基地,以场地、资金、能力建设等优惠政策方式吸引社会组织入驻,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管理咨询服务以及信息、网络、培训等支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要建成社会组织对外合作、政社交流的平台,重点对行业协会、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进行孵化,统一管理、统筹资源、优化流程。相关社会组织在孵化实验基地内,接受为期三年的指导建设,期满后迁出孵化实验基地自行发展,建立规范的“接受申请--筛选评估--入壳--孵化--出壳--跟踪辅导”六阶段孵化程序,提供一站式、人性化、便捷化服务。
15.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完善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运行机制,制定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责权利,保证社会组织依法运行、有效治理。推进社会组织民间化,解决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严重的问题,逐步实现社会组织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哲学等意识形态类和特殊类社会组织外,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社会组织中任职,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相关法规政策和组织人事的规定审批。社会组织的人事、财产、资产、机构应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分开,财务账户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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