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总体目标。抢抓将珠海建设成为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的重要机遇,将社会组织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力争到2012年,发展一批公信力强、功能完备、运作规范、作用显著的社会组织,初步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科学合理、和谐有序、有利于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运行机制;到2020年,率先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门类齐全、层次丰富、结构优化、布局合理、覆盖广泛、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社会组织体系,基本确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格局,促进珠海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科学定位和分类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功能作用
5.定位和分类。社会组织主要是指依法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维权、自律等作用的各类民间组织、中介组织。根据社会组织的功能属性及特点,主要包括六类:
(1)公益服务类。指面向社会,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服务,具有社会性、保障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社会组织。
(2)行业协会(商会)类。指由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合法的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3)学术联谊类。指由相关组织或个人依据章程自愿组建,具有鲜明的联谊性、学术研究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社会组织。
(4)咨询经纪类。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社会和市场主体提供专业性建议、意见,或为生产要素交易提供信息、技能、设施服务,具有鲜明的经纪性、代理性和有偿性特点的社会组织。
(5)鉴证评估类。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独立提供具有公信力的资信评估服务,出具技术性评估报告,或者依据行业规范、技术标准,为社会提供鉴证、鉴定、监督、检测、检验、评价、评估和认证服务,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或其他责任,具有鲜明的独立性、客观性特点的社会组织。
(6)公证仲裁类。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公证、仲裁服务,具有专业性、法定性、公正性特点的社会组织。
三、加大扶持力度,促进社会组织又好又快发展
6.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良性互动、合作共赢的新型关系,进一步推进政社分开,从体制和机制上规范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的关系。全面梳理和分解政府各部门承担的职能,提出职能转移具体方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政府各职能部门逐步将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自主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的事项转移给有资质有能力的社会组织承接(同等条件下,优先转移给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同时,对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或事项,转出职能的业务指导部门应对社会组织加强资质审查、跟踪指导、服务协调和绩效评估,发现该社会组织不具备承接条件时,应及时作出调整。可以有重点、分步骤地依法转移给社会组织的职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