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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


  (1)行规行约制定、行业准入审核、等级评定、公信证明、行业标准、行评行检、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行业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行业内企业的年审初审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职能;

  (2)法律服务、宣传培训、社区事务、公益服务等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性职能;

  (3)业务咨询、行业调研和统计分析、决策论证、资产项目评估等技术服务性职能与市场监督等职能。

  7.突出社会组织发展重点。重点培育和扶持四类社会组织。一是行业协会(商会)类。针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行业、支柱行业和潜力行业,有重点地培育和扶持一批有资质、有能力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行业协会(商会),初步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商会)准入、组建、发展、运作和退出机制。二是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拓宽社会福利事业的资金筹集渠道,积极发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具有社会性、保障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一批志愿服务组织,建立覆盖全社会、与政府服务和市场服务相衔接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发挥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在扶贫济困、抢险救灾、化解矛盾、公益捐赠等方面的作用。三是民办非企业单位。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扩大就业、培养人才、便民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使之成为政府管理与服务功能的有效延伸,满足社会需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四是社区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和发展镇(街)体育运动、文化娱乐等不以营利为目的,满足居民不同需求的社区组织,建立结构合理、专业化程度高的社区社会组织体系,形成基层政府、基层自治组织与社会组织密切合作的现代治理机制。

  8.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政府将事务性、辅助性的事项,采取“政府立项、公开招标(或委托)、合同管理、民间操作、评估兑现”的契约方式,以契约为基础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购买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的服务。政府明确规定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管理服务事项的,由政府各部门制定购买服务模式及具体实施细则,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购买服务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到位。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第三方对社会组织的能力和绩效进行评估,并根据考评结果对社会组织予以奖励和资助,做到对社会组织在购买服务前有资质审查,在服务过程中有跟踪调查,在服务完成后有绩效评估,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优胜劣汰竞争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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