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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


  19.创新综合联动监管体系。改变“重入口管理、轻日常管理”的传统模式。按照国家《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组建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机制;健全以规范行为为重心的管理制度,坚持年检工作与绩效评估、信用建设、执法查处相结合,逐步形成准入和日常管理并重的监管机制。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业务指导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章程开展活动;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业务指导部门要促进相关社会组织依法、规范、有序地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对社会组织涉及的产业发展、行业规范、对外业务交流拓展等进行业务指导。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部门及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责任机制,提高监管合力和应急反应能力,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社会监督和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20.构建公开透明的社会监督系统。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公众投诉受理制度,形成有效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建立社会组织法人数据库,定期公布社会组织名单和遵纪守法、年检情况等信息。各媒体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在媒体刊登公告的审查,对无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或无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原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原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的,不予刊登公告。社会组织要定期公布其服务程序、业务规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益服务和年检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或政府向其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定期公布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财务审计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益财产的使用效益。

  21.健全社会组织的自律诚信机制。社会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建立和完善财务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服务承诺等管理制度,提升社会组织的自我发展能力。明确章程在社会组织活动中的基本准则地位,保护社会组织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完善内部制衡和约束机制。社会组织要公开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摊派会费、搭车收费、指定服务,不得擅自制定应由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违规收费和设立“小金库”,不得乱收滥支、坐收坐支。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有重点、分步骤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工作,积极探索各类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机制和方式。政府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沟通,整合信息资源,抓紧建立和完善统一、高效、完整的社会组织监管信息系统和服务信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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