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扩大购买服务试点领域。在政府购买服务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一是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模式。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和项目结算的方式,行业协会(商会)从事技术服务、人才培训、合作交流、会展等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时,由职能部门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二是社会工作购买服务模式。开发不同类型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积极培育和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由政府直接向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购买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社区矫正等专业服务。
10.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加大财政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力度,以项目资助为主,推动建立公共财政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资助和激励机制。多渠道筹集社会组织发展资金,建立由政府公共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组成的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扶持一批具有示范导向作用的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行业协会(商会)、公益服务类等社会组织,并对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行业协会(商会)、公益服务类等社会组织给予相应奖励。借鉴兄弟城市、港澳台和国外先进经验,鼓励社会组织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拓宽筹资渠道,增加资本积累,壮大自身实力。在加强风险控制措施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获得相当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及其会员单位提供信用担保和信贷支持。
11.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积极探索人民团体“体制内转型升级”,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能力,支持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探索具有珠海特色的社会组织管理模式。作为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加快政社分开、管办分离步伐,按照专业化的要求,逐步与主管行政部门在机构、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彻底分开。支持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对同性质、同类别、同领域的社会组织进行分类,将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文联、市社科联、市残联、市侨联、市红十字会、市工商联等作为首批十家“枢纽型”社会组织,分别负责职工类、青少年类、妇女儿童类、科学技术类、文学艺术类、社会科学类、残疾服务类、涉侨类、慈善公益类、工商经济类社会组织的联络、引导、服务和促进工作。在现有人民团体业务覆盖不到的领域,通过改造、提升、新建等形式,探索构建一些新的“枢纽型”社会组织。除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有关部门在登记前进行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外,积极探索和研究公益类社会组织申请人可直接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制度。进一步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手续,对主要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登记备案“双轨制”。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暂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行备案制。放宽对农村专业经济组织的筹办资金、会员数量、办公场所、业务指导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的准入条件,减少筹备审批环节,减少或免除公告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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