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
(珠字〔2011〕4号 2011年4月8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七次全会、市委六届八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民政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的要求,促进我市社会组织自立、自主、自律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粤办发〔2008〕13号)要求,学习借鉴兄弟城市、港澳台以及国外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1.重要意义。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迫切需要;是顺应社会转型,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政府与社会合作伙伴关系的重要条件;是整合社会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市社会组织在加强行业自治、维护合法权益、拓展合作与交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逐步成为一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措施不配套,管理体制不完善,我市社会组织的数量、规模、质量、作用总体上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存在着结构不合理、职能发挥不到位、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为此,必须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把支持、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创新发展和规范管理作为一项重大和长期的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采取转变职能、加大扶持、分类指导、改进监管、提升能力、强化自律、完善政策等举措,坚持在发展中促规范,在规范中促发展,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发展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我市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先行先试。
3.基本原则。一是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准确把握社会组织在构建公民社会中的功能定位,继续发扬“敢闯敢试”、“善闯会试”的特区精神,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力度,为社会组织的生存发展和作用发挥提供空间;加大社会领域的投入和改革力度,扶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改革创新社会组织发展的体制机制,着力培养社会自治能力。二是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根据社会组织的活动领域及其功能作用,科学调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针对性地制定鼓励政策,统筹兼顾、循序渐进,突出重点、分类推进,形成科学优化、平稳有序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三是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严格依法行政,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指导,监督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范运作,把社会组织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