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3.进一步健全残疾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法律服务机制,加强残疾人维权岗位和残疾人组织维权机构建设。
4.建立市和区县残疾人专项维权基金,用于残疾人维护权益工作。
5.市和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定期派律师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
6.切实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及时解决残疾人反映的问题,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7.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社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和残疾人的法制观念。
三、全面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增强服务残疾人能力
(一)康复服务。
1.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要进一步完善并落实残疾人社区康复、白内障手术复明、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手术医疗、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助视器验配、聋儿人工耳蜗植入、聋儿语言训练、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精神残疾人防治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及药费补贴等多项康复服务补贴制度和专项实施方案。
2.办好聋儿康复中心和语言训练部、孤独症儿童康复中心、智障儿童和脑瘫儿童康复班等早期康复教育机构。
3.大力实施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
4.以各级医院康复科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建立社区康复站和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开展残疾人免费体检工作,提供康复服务。
5.加大培养和引进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力度,实施残疾人康复人才百千万培训工程,加强对基层残疾人康复员和残疾儿童家长培训,不断提高康复指导和服务水平。
6.切实加强残疾人精神卫生工作力度,做好各种因祸致残、心理偏执、思想偏激的残疾人心理疏导工作;培养广大残疾人特别是残疾青少年健康、乐观、积极向上、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良好心态,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
7.采取多种措施,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8.大力实施妇女儿童健康行动,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力度,有效降低残疾婴儿出生率及其它类型的残疾发生率。
(二)辅助器具服务。
1.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市、区(县)、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四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网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