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残疾人组织建设和志愿者服务。
1.要将培养残疾人干部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强培养和引进残疾人事业专业人才工作,提高残疾人工作和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2.切实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提高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一办、三站、一岗、二专”(即残联办公室,残疾人康复站、残疾人服务站、志愿者助残联络站,残疾人维权岗,残联专职干部、残联专职联络员)组织、设施和功能建设;充分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和社区(村)残疾人协会的作用,着力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加大基层残疾人组织工作经费投入,落实社区(村)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补贴。
3.进一步组织志愿者广泛深入开展助残服务活动,为残疾人提供多种服务。
(十)急难救助服务。
1.进一步健全残疾人救助服务机制,设立专项救助服务资金和储备物资,制定为残疾人提供救助服务的实施办法,组织救助服务工作队伍,并把救助服务工作向社区(村)延伸,确保残疾人急难问题能及时得到救助服务。
2.具有本市户籍、生活难以自理的残疾人需要配偶或子女长期照料的,公安机关要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配偶或子女户口迁入本市的各项工作。
(十一)加强服务设施建设。
1.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康复、教育、就业、托养等专业服务设施以及“残疾人之家”的建设纳入本区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支持力度,不断完善服务功能。
2.新建和改造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居民综合服务设施时,同步配套建设残疾人服务和活动设施,为残疾人就近提供服务,方便组织残疾人开展活动。
3.整合资源,加强管理,全面提高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管理运营水平、专业级别和服务能力。
(十二)实施扶助残疾人的重点项目。
1.全面落实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每年专门安排为残疾人办实事、办好事和民心工程中帮扶残疾人的项目。
2.认真组织、开展好扶助残疾人的安居、温暖、阳光、无忧、助行等“五项爱心工程”。
3.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助明、助聪、助学、助困、助行等“五助行动”和多种形式的送温暖、献爱心助残活动,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帮扶和服务力度。
四、加强体制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