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人姓名(名称);
2. 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
3. 听证事项;
4.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的姓名;
5. 告知申请人参加听证应注意事项以及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
6. 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年、月、日)。
(四)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应当包含的内容:
1. 听证的事项名称;
2. 听证的依据;
3. 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
4. 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
5. 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年、月、日)。
(五)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应当包含的内容: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2. 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方式;
3.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电话、住址等);
4. 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依据;
5. 申请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6. 利害关系人质证的内容;
7.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有关证人等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决定阶段。应制作以下文书:
(一)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应当包含的内容:
1. 申请人基本情况(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地址等);
2. 申请许可的事项名称;
3. 申请许可的事项;
4. 申请时间及受理时间;
5. 审查情况及适用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
6. 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意见、签名及日期(年、月、日)。
(二)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 申请人名称(姓名);
2. 申请的许可事项;
3. 审查情况;
4. 许可决定的依据;
5. 决定内容;
6.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7. 作出决定的日期(年、月、日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决定的日期为准)。
(三)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 申请人名称(姓名);
2. 申请的许可事项;
3. 审查情况;
4. 不予许可的理由、法律依据;
5. 决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