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案卷中不得涂改,如确需涂改,必须在涂改处捺手印,并注明涂改的原因及理由。
第三十条 案卷保存期限,由立卷机关依照
档案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评查规范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所称评查规范,是指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或抽样检测工作的制度性要求,涉及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送评卷宗期限、评查结果通报、优秀案卷表彰等。
第三十二条 本省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案卷评查制度,所属法制机构或相关部门具体承担案卷评查组织工作,并加强对本行政机关及下级行政机关案卷管理和评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三十三条 案卷评查采取定期评查与抽样检测相结合方式进行。评查或检测对象可以是本省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也可以是部分市、县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每两年组织一次行政许可案卷评查,适时组织行政许可案卷抽样检测。
第三十四条 组织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或抽样检测,应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步骤,接受评查或检测的行政机关,逾期未按规定报送参评案卷的,视作自动放弃,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此项计零分。
组织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或抽样检测,要完善案卷交接手续,评查机关和送评机关工作人员要分别在案卷移送交接单上签字,评查或检测结果公布后30日内,评查机关应将送评案卷退送参评机关。
第三十五条 案卷评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可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或者公布。对优秀案卷应予表彰,并可组织展览、观摩等交流活动。对经评查组织机构认定不符合有关形式规范要求的案卷,应按本规范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中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该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